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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業公司章程修正案

        時間:2020-08-11 11:26:2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物業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對外是資信的參照信物,對內是公司的治理依據,設立行為、經營管理、股東權利義務是內容,而公司章程則是表現形式。

        物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股東大會權限

              原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為(依據《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證券發行、股份回購、重大資產重組、公司債券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本公司正常經營期間發生單筆金額 30 萬元以上已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財務核銷事項;

              (十七)審議以下交易事項:

             公司發生的交易(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下同);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 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6、公司發生“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交易,除進行審計或評估外,還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十八)除前述交易事項之外,下列事項也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公司主業范圍內的投資項目,除通過政府招標、拍賣等法定公開競價方式購買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和對已有項目的正常開發投資外,投資額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上的。

              2、公司主業范圍以外的投資項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

              4、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 70%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投資;

              5、與非國有經濟主體進行合資、合作或交易,且市屬國有資本不絕對控股的項目。

               6、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出售所持股權,導致失去絕對控股地位的。

              (十九)審議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 3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

              (二十)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權限

              原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審議并決定權限范圍內的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事項。達到如下“限額標準”的,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修訂為(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公司發生的交易未達到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標準,但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須經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以上;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

              (二)本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未達到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標準,但達到如下標準的,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本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交易金額達到 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或與關聯法人發生交易金額達到 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本公司發生對外擔保行為,未達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時,由董事會作出決定,并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條件下,決定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事項。

              (四)本公司正常經營期間發生單筆金額 30 萬元以下已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財務核銷事項,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五)除股東大會決定的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股權或資產變動的事項, 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三、董事長權限

              原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董事會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權限內的事務;

              (四)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五)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七)向董事會提名進入控股、參股企業董事會的董事人選;

              (八)當董事會表決出現兩種意見的票數相等時,決定該表決是否執行或該決議案是否重新表決;

              (九)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修訂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本章程及公司有關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實施情況;

              (三) 董事會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權限內的事務;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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