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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擔保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19 21:49:56 敏冰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擔保公司章程范本(通用6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公司章程范本(通用6篇)

          擔保公司章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和X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ㄋ模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唬 修改公司章程;

         。ㄊ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執行董事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產生(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東對于上述職權可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ǘ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ㄗⅲ航浝矸枪颈貍錂C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需寫入章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注: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ǘ┕竞喜、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 (注: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展痉ǖ囊幎ㄓ枰越馍。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唇浌蓶|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唇浌蓶|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擔保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區尚儉路裕朗國際內街二層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它融資性擔保業務;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業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企業項目策劃;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以上經營范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除外,涉及許可證的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永久(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100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10萬元。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一覽表。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股權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公司設審查擔保委員會(簡稱:審保會)。審保會成員經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審保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審保會成員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授權審保會對擔保項目有最終決策權。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ㄈ⿹我蚪洜I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其他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ǘ┕蓶|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ㄈ⿲η翱钏惺马椆蓶|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其成員由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擔保公司章程 3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xx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

          (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

          (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xx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xx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xx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貸款擔;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穑⒅贫ā顿J款擔;鸸芾頃盒幸幎ā罚顿J款擔;鸸芾頃盒幸幎ā放c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鸩扇⊥泄苄问剑泄苋藶檫B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擔保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ㄒ唬┣逅憬M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ǘ┣逅憬M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ㄈ┣逅憬M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ㄋ模┕厩逅憬Y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擔保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份。

          擔保公司章程 6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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