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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融資擔保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4 17:33:1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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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擔保公司章程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融資擔保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融資擔保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xx市中小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精神,制定xx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湖南省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冷水灘區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即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 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登記機構: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條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億 元。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股東會2/3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形成決議后,由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等權利。

          第九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均為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 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擔保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宗旨:以提高自身信用為基礎,以提高企業 信用為使命。

          第十三條 經營范圍: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公司股東因其實繳出資而享有分紅權,公司新增資本時, 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三)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資料及公 司其他資料;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向董事、監事進 行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有按所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 產的分配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本章程規定的數額及形式各自足額認繳出資;

          (二)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三)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支持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十七條 股東認為公司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損害其權利的,可以以本股東的名義向公司主張權益。

          第十八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權的書面文件的復印件,公司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股東認為公司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的,有權對公司提起關于知情權的訴訟。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并有權要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賠償股東聘請律師、會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于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控股股東利用表決權侵害小股東權利之行為,大股東應當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小股東的相關損失,包括聘請律師、會計師合理費用?毓晒蓶|或其所屬董事存在侵權行為或無法阻止結果發生,且其他股東提出股權轉讓要求的,控股股東應受讓。

          第二節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審議股東的提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審議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的三月底前召開。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單獨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時;

          (三)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召集人應一并提供相應的會議資料。對所議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齊備資料。

          第二十八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五)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股東對代理人的行為可以事后追認。

          第三十條 股東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或者其他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會召開的時間。

          第四章 董事與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三十一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二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三條 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董事享有董事會表決權;

          (二)董事可以直接調閱公司的各項決議、財務、業務、會議信息;

          (三)董事有權對公司的不合法或不合規的行為提出糾正。

          第三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除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二)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四)不得挪用資金或者擅自以公司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六)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七)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保護公司股東的知情權、財產權;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臵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處臵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對股東認為其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由該股東予以撤換。

          第三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其他董事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可以多種形式對董事進行激勵。

          第三十九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五至七人,由股東會議選舉產生。其中,設董事長一人,獨立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在股東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融入資金及對外擔保事項;

          (十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以附件《董事會議事規則》為準;對于擔保項目的審批以《湖南省永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董事會

          擔保業務審批工作規程》為準。董事會決議事項,投“棄權”或“反對”票的董事可以免責。

          第三節 董事長

          第四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接受股東提案,保障股東及董事的知情權;

          (二)督促、檢查及向股東及董事反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在法律規定及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公司其他文件;

          (四)保管或者授權公司部門保管公司印章、合同、營業執照;

          (五)對外直接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應盡職權,代表公司簽署對外業務文件,掌握公司財務,直接聽取財務部門工作匯報,以維護股東權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過半數以上董事推選一名董事作為臨時負責人代理董事長的職務。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應該保護股東及董事依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不受侵害。

          第五章 監事與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七條 股東認為其所委派的監事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予以撤換。

          第四十八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董事免責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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