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外擔保合同違反公司章程還有效嗎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公司章程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對外擔保合同違反公司章程還有效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案情】
九江市奇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奇亞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8日,注冊資金500萬元。公司章程載明,公司股東為朱某、胡某、王某,總出資為500萬元,其中朱某出資150萬元,占有30%的股份;胡某出資150元,占有30%的股份;王某出資200萬元,占有40%的股份。王某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并任法定代表人;朱某為該公司的監事,胡某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對于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為有效,否則應由相關責任人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5月20日,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某支行作為出借人,被告盧某作為借款人,被告奇亞公司作為擔保人,三方簽訂了一份擔保借款合同,被告盧某在借款人處簽名,被告奇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擔保人處簽名加蓋了奇亞公司公章。合同約定:被告盧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為8%,被告奇亞公司以其全部公司資產為被告盧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和利息。2010年5月20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盧某支付了借款本金100萬元。2011年5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盧某未依約還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盧某、被告奇亞公司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8萬元,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分歧】
違反公司章程對外擔保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意見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只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奇亞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應當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規定了公司對外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因此,被告奇亞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本案中,被告奇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經股東會決議,私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擔保違反了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故被告奇亞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奇亞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理由同第一種意見,但認為本案中,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某支行對此沒有過錯,依據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奇亞公司應對被告盧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并未明確公司違反了公司章程對外擔保規定的擔保合同無效,故《公司法》第十六條并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違反非效力性規定的擔保合同應為有效,故被告奇亞公司應對被告盧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會必然無效。
2、《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該條以及整個《公司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故《公司法》第十六條為非效力性規定。
3、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為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那么違反該條規定,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奇亞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應當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該規定是奇亞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對外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
4、《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內部限制,如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違反該款規定擔保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要求相關責任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并非導致對外擔保無效。
5、如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以及被告奇亞公司的章程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勢必不利于善意相對第三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某支行利益的保護,也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6、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以及違反了被告奇亞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對外擔保,也屬于超越權限而訂立的擔保合同,其構成表見代理,對外提供的擔保應為有效。
綜上,被告奇亞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為有效,被告奇亞公司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哪些是適格主體?
法人提供擔保與自然人對外提供擔保不同,法人提供擔;虮WC的,除要符合擔保物權和保證的要件外,還需要滿足特殊的主體資格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下列主體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ㄒ唬C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ǘ┚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需要符合哪些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公司提供擔?梢苑譃楣緦ν馓峁⿹:凸緸楣蓶|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而這兩種擔保方式需要滿足的程序是有區別的:
。ㄒ唬┕緦ν馓峁⿹P枰鶕菊鲁痰囊幎,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公司為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只能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不能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議,那么該決議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更不能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
。ǘ┕緸槠涔蓶|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在經公司內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時,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表決,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相對人需要注意的審查義務有哪些?
公司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除了要訂立擔保協議之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還要有內部表決的程序,那么對于相對人來說要主要承擔哪些審查義務呢?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擔保的內部表決程序,對于相對人來說要注意相應審查義務,但這種審查義務不宜過重,否則就會加重相對人的負擔,相對人也不可能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所以此處的審查義務只要相對人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即可,即如果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在與公司訂立擔保合同時需要求公司提供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該擔保事宜的決議;如果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相對人需要有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的決議;至于上述決議是否是偽造、變造等,相對人不必盡到全面的審查義務。但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七條規定,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提供擔保的章程規定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處理規則是什么?
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七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ㄒ唬┫鄬θ松埔獾,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ǘ┫鄬θ朔巧埔獾模瑩:贤瑢静话l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上述法律條文規定的相對人是否善意的標準應根據相對人是否盡到形式審查義務來判斷。
在相對人善意時,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公司自然要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若公司作為擔保人有過錯的,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標準參照第十七條規定來確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ㄒ唬﹤鶛嗳伺c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ǘ⿹H擞羞^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ㄈ﹤鶛嗳擞羞^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案件的裁判思路。
公司對外擔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步驟:
(1)先看有無公司決議。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決議程序,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約定對外提供擔保,構成越權代表。相對人未審查公司決議,直接與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可推定相對人并非善意,因而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2)基于當前我國公司治理的現狀,關于越權代表產生的公司擔保不一定都是無效的:首先,公司法第十六條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該條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次,公司內部的決議程序,不得約束善意的第三人;第三,該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四,《九民紀要》第十九條規定了4種例外情形、《擔保制度解釋》第八條規定了3種例外情形,只要出現其中之一的,即便未經公司決議程序,公司也應承擔擔保責任。
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況】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2)公司為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
。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ㄒ唬┙鹑跈C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ǘ┕緸槠淙Y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ㄈ⿹:贤涤蓡为毣蛘吖餐钟泄救种陨蠈J马椨斜頉Q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3)有公司決議的,要看是否為適格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九民會議紀要》第十八條的規定,應區別公司對外擔保與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對外提供擔須經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盡管有公司決議,但在公司決議偽造、變造等情況下,已經盡到必要形式審查義務的善意相對人,可根據表見代表的規定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對外擔保合同違反公司章程還有效嗎】相關文章:
有效公司章程范本04-27
擔保公司章程范本03-24
融資擔保公司章程范本03-23
公司章程需要股東簽字嗎03-16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02-25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3篇02-26
公司章程范本07-14
公司章程模板07-20
裝修公司章程02-28
公司章程免費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