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制度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在公訴制度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公訴制度下,如何確保被害人利益,賦予被害人應有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一直為人們所關注。筆者設想,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我們就應當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在公訴制度下保障被害人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的法律制度,F提出以下構想。
(一)建立國家對被害人補償制度。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有些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更多的則是附帶民事訴訟所不能解決的。如,犯罪導致的被害人死亡、傷殘及其他重大經濟損失。這些損失犯罪人是無力賠償的,由于犯罪人不能賠償,從而使被害人處于無限期的被害之中。目前,我國尚無有關對被害人實行國家補償的立法,但從國外的立法看,我國建立國家對被害人補償制度已勢在必行。當然,被害人要獲得國家補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無法從犯罪人處或其他途徑得到補償;第二,必須是嚴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和財產等方面的重大損害;第三,被害人對自己被損害的結果不承擔或者承擔很少的責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基本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國家應當根據其生活來源狀況,給予適當補償,而不應考慮其責任大。坏谒,必須是及時報案,并且與司法機關積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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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身體損害,僅用賠償的方式無法從根本上彌補、平復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和身體損害,如致殘后生活不便,學習不能,工作無著;致死后的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學習等無人負擔。因此,建立完善的社會援助制度尤為必要。使受害者從政府、資助機構、社區捐助等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醫療、心理及社會援助。
(三)建立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
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處于弱者的地位,其人身、財產、精神等諸方面遭受了沉重的打擊。建立與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相對應的司法援助制度,使那些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能夠在精神和物質都深受重創的狀態中,獲得司法上的救濟,是符合我國刑事訴訟價值取向的。在公訴案件中,雖然案件不是被害人提起的,但被害人在訴訟中必須擔負起追究犯罪的控訴職能。但又因被害人受到身體的限制、文化的限制、法律知識的限制以及經濟的限制不能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權利,因此急待需要一個司法援助制度。對被害人實行司法援助既有利于維護訴訟公正與效率,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在訴訟中受到盤問等引起第二次侵害。也就是說,既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又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
。ㄋ模┩晟票缓θ藢病z察機關的監督制度。
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享有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自訴權、申訴權和對公安、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應當有權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為了方便被害人了解案件訴訟進展,公安、檢察機關應及時向被害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包括:公安、檢察機關的不立案通知書、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等。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處理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請復議、申請檢察機關對公安部門進行法律監督,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的監督制度應當包括:對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復議制度;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案件和撤銷案件的申訴制度;對公安、檢察人員在審案過程中的申請回避制度;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違反規定損害被害人權益時的控告制度。
。ㄎ澹⿷斮x予被害人最后陳述權。
法律為了切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相應地,法律也同樣應該賦予被害人這一權利。因為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階段的諸多活動之后,被害人對案件也應該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更深的理解,對訴訟結果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應當允許被害人獲得這一和被告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在庭審的最后階段也有機會表達其對整個訴訟的評論。
。⿷斮x予被害人的上訴權。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中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上訴權予以了認可。但是,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上訴權,只是賦予被害人對公訴案件一審判決不服,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是否抗訴還由檢察院決定。從而使這條救濟途徑常留于虛設。而實際上,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同案件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應當賦予他們的上訴權。賦予被害人上訴權不僅符合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而且能給予被害人精神上極大的慰籍。如果被害人對判決不服而不能行使上訴權,那就于情于理都是對被害人權利的再次傷害,其心理自然難以平衡,為其以后對不合法的沖突解決方法的選擇埋下隱患,這不利于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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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現在已經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外,還要對被害人下列損失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1、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而遭受的損失;
2、因人格權被犯罪分子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損失;
3、因身體遭受犯罪分子侵害致殘疾或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把這些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犯罪人員的改造,更有利于受害人盡快息訟,實現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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