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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時間:2024-11-07 21:22:03 注冊會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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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你知道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都有哪些嗎?你對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銀行結算賬戶

          1.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核準制):(1)基本存款賬戶;(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備案類賬戶包括(備案制):(1)一般存款賬戶;(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其他專用存款。

          【解釋】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因主體資格終止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 臨時存款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驗資;

          (4)境外機構(含港澳臺地區)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解釋】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票據權利的取得

          1.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解釋】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票據權利的取得

          (1)依票據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①從出票人處取得;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③依據票據保證和票據質押而取得。

          (2)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票據權利。

         、僖榔睋ㄉ系囊幎ǘ〉。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后,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谝榔渌梢幎ǘ〉。如因繼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稅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解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

          1. 票據憑證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 特定事項的記載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3. 簽章

          (1)票據法的規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公民)在票據上的簽名,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2)司法解釋的規定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解釋】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1. 票據的偽造

          (1)票據上的偽造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其他真實簽章人仍應依自己的簽章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

          (2)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況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解釋】任何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均可能發生偽造。

          2. 票據的變造

          (1)變造與變更的區別。

          變造,指“無權限的人”對票據進行的變動。

          變更,指享有變更權的人更改票據所記載的事項的行為。

          【解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2)票據記載事項的變造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行為人仍應以自己的簽章承擔票據義務。但是,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解釋】區分票據的偽造和票據的變造,其關鍵在于:凡是涉及票據“簽章”的行為均為票據的偽造,其余則為票據的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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