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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2016年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即將舉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代理人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定義:保險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二)要約: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與其訂立合同的愿望,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為要約人。
(三)承諾: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為受約人。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成立: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一致。
(二)生效: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發生約束力。
三、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一)有效:指保險合同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對雙方發生約束力,并受法律約束。
(二)無效:指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
(三)分類
1、按程度分:全部無效;部分無效
2、按性質分:絕對無效;相對無效
(四)合同無效的原因:當事人不具行為能力;內容不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五)無效合同處理方式:返還財產;賠償財產;追繳財產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如實告知義務
(二)交付保險費義務
(三)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四)風險增加通知義務
(五)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
(六)出險施救義務
(七)提供單證義務
(八)協助追償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一)承擔保險責任
(二)條款說明義務
(三)及時簽發保險單證
(四)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再保險分出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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