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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和保險期限
遠洋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船舶不適航
不適航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
1.船長和船員的配備不當。
2.船舶的裝備不妥。
3.貨物配載不當。
(二)被保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恪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和修理
自然磨損是指船舶在營運期間,機械磨損、船殼生銹腐爛等必然的可以預料的損失。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
遠洋船舶保險按保險期限分類,可分為定期保險(Timelnsurance)和航次保險(Voyagelnsurance)。
(一)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限
定期保險的責任期限一般為1年,最短為3個月。責任起訖時間以保險單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保險責任期限可以延長到船舶抵達目的港為止。被保險船舶如在延長時間內發生全部損失需加付6個月的保險費,
(二)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限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
延長部分最長期限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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