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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時間:2024-09-27 05:01:48 出版資格 我要投稿

        2016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對出版物印刷復制活動的管理

        2016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一、關于書刊委托印刷的規定:

          (一)對書刊出版單位的規定:

          1.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

          2.出版單位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有關證明,并依法與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簽訂合同。

          3.委托印刷的書刊上要刊載出版單位名稱、地址、書號或刊號,出版日期或刊期,書刊印刷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二)對印刷企業的規定:

          1.印刷企業受委托時,須驗收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報省局備案;省以外的,要報那個省省局;

          2.印刷復制單位應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3.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1)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 2)非法進口的;

          3)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4)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5)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 6)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二、關于音像制品復制的規定

          (一)對音像出版單位的規定:

          1.不得委托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訂立委托合同,委托單位開具委托書并蓋章后,須直接送交復制單位,委托書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

          2.完成復制之日30日內,向省局交由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和樣品;

          3.出版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托書,建立使用記錄并保存兩年。內容包括開具時間、制品具體節目、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二)對音像復制單位的規定:

          1.音像復制單位憑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單位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委托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委托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以及著作權人的授權書。

          2.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復制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復制音像制品。

          3.音像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樣本和有關證明文件。(保存2年)

          4.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音像復制單位不得自行復制、批發、零售音像制品。

          5.蝕刻SID碼

          三、電子出版物復制的規定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規定:1.委托有許可證的復制單位并訂立合同;2.提交有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由省局核發,開具后直接送交復制單位,委托書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

          (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的規定: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可以接受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時;,須簽合同、驗委托書和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書;

          2. 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制品的電子出版物樣本和有關證明文件。

          3.蝕刻SID碼

          四、光盤類出版物的SID碼

          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如:IFPI R200,經過審核的復制單位才有此碼。

        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規定

          一、共同性規定:

          1.國家實行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2.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3.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出版物;

          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5.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6.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驗。

          二、關于總發行的規定

          1.出版單位擁有本出版物總發行權;

          2.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并經審批取得出版物總發行權后,方可從事總發行業務。

          3.出版單位委托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

          三、關于出版物分銷的規定

          共同性

          1.進貨合法,不改版權頁;不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活動;

          2.不得超出核準梵文、地點;許可證在明顯處張掛,不得涂改;

          3.不得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4.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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