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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事主體的初級經濟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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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最典型的是合伙)
二、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為能力,分為3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5.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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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復議的初級經濟考點
1.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2.特征
(1)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4)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
3.基本制度
(1)一級復議制度
對復議決定不服,不能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書面復議制度
原則上進行書面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依法復議不調解制度
(4)復議不停止執行制度
例外: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
被申請人承擔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舉證責任。舉證范圍包括事實證據和規范性文件。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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