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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川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時間:2024-05-26 21:54:44 公路造價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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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四川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四川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切實規范交通建設市場秩序和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交通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等交通基建、養護項目從籌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即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工程 建設其它費用和預留費用的總和。對于公路、水運基本建設工程還應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建設期貸款利息等。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項目新建、改建、養護工程造價業務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及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貫穿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應遵循經濟規律,實事求是地確定工程所需的費用,并預測建設期工程造價的變化,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管理的專職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對工程造價或工程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交通建設市場各方都應接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六條 四川省交通廳是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廳設置由其直接領導的造價管理站負責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據本地條件設立相應的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轄區內交通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站為獨立的專職機構,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一級工程造價管理站指導,經費來源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第八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站應根據業務范圍配備必要的熟悉國家技術經濟法規,熟悉工程設計施工和項目管理,具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管理機構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站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其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工作條件的考核。

          第十條 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業務范圍劃分如下:

          (一)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國家或省重點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含高速公路、特大橋、長隧道、航運樞紐和港口工程)和收費路橋及養護工程的造價管理。

          (二)市、州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余一級及以下公路和水運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和養護工程的造價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負責研究制訂本省各類補充計價依據、實施辦法,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問題。

          (二)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與修訂;組織全省勞動定額的測定和施工定額、養護定額的編制和修訂。

          (三)負責對重點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作為上級審批、決策或備查的依據。

          (四)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參加竣工決算的審查和項目的后評估工作。

          (五)參加全省重點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工程招標情況和工程費用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建設資金的安全運行和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

          (六)負責工程造價資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價數據庫和信息網,定期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指導全省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的業務工作和大型交通建筑企業自身施工定額的編制工作。

          (八)組織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負責計價依據的解釋工作和工程造價業務的咨詢工作,調解和仲裁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糾紛。

          (十)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市、州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機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省站研究編制交通基建工程和養護工程的計價依據及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與交通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的測定和施工定額、養護定額的編制與修訂。

          (三)負責市、州交通局主管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為上級審批和決策提供依據。

          (四)參與本地區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的審查,監督檢查本地區工程造價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本地區交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和數據庫的建立與管理,定期調查、整理、發布本地區的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和政務信息,并及時上報省站。

          (六)協助省站開展本地區工程造價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

          (七)調解和仲裁本地區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合同糾紛。

          (八)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的造價文件是項目評估、設計、竣工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交通部和交通廳頒布的有關計價依據、辦法和規定進行編制,其中非公路、水運專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應按相關專業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按分階段計價原則,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概算,施工圖階段編制預算。估算、概算和預算等各階段控制費用指標由審查批準后的造價文件確定。

          (一)投資估算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交通部頒布的投資估算依據等,以估算時期的價格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從估算編制至竣工期工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確保投資估算的編制質量。

          (二)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已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合 理地預測概算編制至竣工期工程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并嚴格控制在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的允許范圍內。初步設計概算一經主管部門批準, 即作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限額,不得任意突破。

          對于在初步設計階段之后要增加技術設計階段的建設項目,應編制相應的修正概算,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按照建設階段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之內。

          第十五條 對于招投標項目,若招標人設有標底,標底可由招標單位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根據企業自身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制定施工方案,確定報價。施工企業需編制本企業的工程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十七條 合同價的確定。凡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及清單單價為依據,按照招標文件有關合同條款由承發包雙方依約確定合同價;非招標工程以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 圖預算為依據,依照現行政策法律,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條款及合同價。招標工程或非招標工程,承發包雙方依法簽定的合同文件均應報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 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變更應按省交通廳規定的有關程序和內容嚴格執行。工程變更增加的費用在相應項目中列支,相應項目無法列入的,應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預留費用中列支。預留費用未經主管部門核準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竣工結算應當以承包合同價作為依據,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計價方式、內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合理的程序審核后確定。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之后,建設單位應按交通部頒布的工程決算編制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竣工決算及有關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竣工決算的總金額不允許超過批準的概算總價。

          第二十一條 造價文件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一)凡我省境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均應由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人員編制投資估算、概算及施工圖預算(含變更設計預算)、竣工決算。

          (二)國家或省重點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和收費路橋及養護工程的估算、概算、預算(含重大變更設計預算)和竣工決算由省造價站審查后,報省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其余一級及以下公路和水運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和養護工程的估算、概算、預算(含重大變更設計預算)、竣工決算由市、州造價站審查后,報市、州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有權對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建設規模、擅自增大投資的工程予以制止,對履行合同、工程變更、竣工結算等計價行為中的違規違法現象或事件,督促項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發包、承包、咨詢等單位發生工程造價爭議時,可向各級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發生經濟合同及工程造價糾紛時,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可接受司法部門與法院委托,提供技術鑒定或進行仲裁。

          第二十四條 凡從事交通建設工程咨詢的單位,均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按建設項目的情況和現行規定的計價辦法,正確編審工程造價文件,并對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 凡承包、發包、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查、管理的人員,均應具備從業資格,即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資格證書,并應在編審的造價文件上簽章,對編制的造價文件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管理,嚴格禁止和取締無證從業行為。凡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或無從業資格的人員編制的造價文件均為無效文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造價管理機構對其作出不良記錄,并根據情節輕重,報經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咨詢 單位管理辦法和公路、水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若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在造價編審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背職業道德,有意識作弊,弄虛作假的;

          (五)涂改、出租、轉讓資質(格)證書的;

          (六)其它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謀私,或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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