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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

        時間:2023-03-26 18:09:34 航空培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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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

          由于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飛行員考試知識詳解

          執照、等級和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a) 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執照、等級或許可。申請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b) 經局方批準,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準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 由于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 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 對于初次頒發的Ⅱ類儀表運行許可,只準許決斷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視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類運行。當持有人證明,在最近六個月之內,已在實際或者模擬的儀表條件下完成了3次決斷高為45米(150英尺)的Ⅱ類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到著陸時,該限制方可撤銷。

          (f) 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g) 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考試的一般程序

          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理論考試的準考條件和通過成績

          (a)理論考試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規則對于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自學課程;

          (2)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

          (b)理論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

          理論考試中禁止的行為

          在理論考試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a) 復制或有意取走理論考試試卷;

          (b) 交給其他申請人或從其他申請人那里得到理論考試試卷的任一部分或其復制件;

          (c) 在理論考試過程中,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d)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論考試;

          (e)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f) 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實踐考試的準考條件

          (a) 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接受實踐考試前24個日歷月內已通過了必需的理論考試,并出示局方給予的理論考試成績單;

          (2) 已經完成了必需的訓練并獲得了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飛行經歷;

          (3)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4) 符合頒發所申請執照或等級的年齡限制;

          (5) 具有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的簽字,證明該授權教員在申請日期之前的60天內,已對申請人進行了準備實踐考試的飛行教學,并且認為該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6) 持有填寫完整并有本人簽字的申請表。

          (b) 對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等級的申請人,如果在實踐考試前已被CCAR-121FS合格證持有人雇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并且完成所申請執照和等級相對應的經批準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則該申請人可以偏離本條(a)(1)的規定,持超過(a)(1)規定期限的理論考試成績單參加相應的實踐考試。

          (c) 申請人沒有在一天內完成申請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的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試科目必須在申請人開始考試之日起的60個日歷日內完成,沒有在該60個日歷日內完成的,申請人必須重新參加全部實踐考試,包括重新完成已經完成的科目。

          從未持有局方頒發執照的飛行教員處接受的飛行訓練

          (a) 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飛行訓練可以用于滿足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 按照中國或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武裝部隊訓練軍隊駕駛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飛行訓練;

          (2)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頒發執照當局授權的飛行教員所給予的飛行訓練,并且這種飛行訓練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

          (b) 提供本條(a)所述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對飛行訓練受訓人的簽字僅表明其已向該受訓人提供了訓練。

          實踐考試的一般要求

          (a) 判斷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的操作能力應當依據下列標準:

          (1) 按照經批準的實踐考試標準,安全完成相應執照或者等級規定的所有動作和程序;

          (2) 熟練準確地操縱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斷力;

          (4) 能靈活應用航空知識;

          (5) 如果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操縱,則應當演示其具有單駕駛員的獨立操作能力。

          (b) 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完成任一必需的駕駛員操作,則該申請人實踐考試為不合格。在申請人合格完成任一駕駛員操作之前,該申請人不得取得所申請的執照或等級。

          (c) 申請人在一個或者多個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于惡劣的天氣條件、航空器適航性或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發生時,考試員或者申請人可以隨時中斷考試;

          (d) 如果實踐考試中斷,在符合下列規定時,局方可以承認申請人已經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 申請人在中斷實踐考試后60天內通過剩下的實踐考試;

          (2) 申請人在繼續考試時必須出示中斷考試證明;

          (3) 申請人圓滿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訓練,并獲得了相應教員的簽字證明。

          實踐考試必需的航空器和設備

          (a) 總則

          除獲準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的飛行科目外,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必須為實踐考試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該航空器應當具有標準適航證,但經實施考試的考試員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國登記的具有其他適航證的航空器,或外國登記的由登記國審定合格的適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縱裝置外,用于實踐考試的航空器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實踐考試中每項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設備;

          (2) 實踐考試必需的任一操作沒有禁止使用該設備的運行限制;

          (3) 除本條(e)規定外,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安全操作該航空器;

          (4) 當有額外的活動座椅提供給考試員使用時,該座位應當具有足夠的駕駛艙內外視野,以便于考試員評價申請人的表現。

          (c) 必需的操縱裝置

          除輕于空氣航空器外,按本條規定提供給駕駛員用于實踐考試的航空器必須具有易于為兩個駕駛員觸摸到并以正常方式操作的發動機功率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考試員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后認為沒有這些裝置實踐考試也能安全進行的除外;對于具有諸如前輪轉彎操縱裝置、剎車、燃油選擇器、發動機空氣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縱裝置的航空器,雖然這些裝置對于兩名駕駛員不是都能輕易地觸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該航空器適航證要求配備有一名以上駕駛員,或者考試員認為這種情況并不影響實踐考試安全時,也可以使用這種航空器。

          (d) 模擬儀表飛行設備

          申請的實踐考試如果涉及到僅參照儀表進行操作的飛行動作,申請人必須提供:

          (1) 適用于所申請等級操作的機載設備;

          (2) 局方認可的隔斷申請人對航空器外部進行目視參照的設備,但不能妨礙考試員觀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視參照物。

          (e) 單操縱裝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條件時,實踐考試可以在裝有單操縱裝置的航空器上進行:

          (1) 考試員同意進行考試;

          (2) 考試不涉及儀表技能的演示;

          (3) 考試員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觀察到申請人操作的熟練程度。

          實踐考試中考試員的地位

          (a) 考試員代表局方對申請人實施按本規則頒發執照和等級的實踐考試,考試員的職責是觀察申請人是否具備完成實踐考試要求的各項操作的能力。

          (b) 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不是該航空器的機長,但是如果需要,經預先安排并經考試員本人同意,方可擔任該次飛行的機長。

          (c) 不管在實踐考試期間使用何種型別的航空器,申請人和考試員及考試員批準的其他乘員都不受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關于載運旅客條件的限制。

          考試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試

          (a) 未通過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可以申請再次考試:

          (1) 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必需的訓練,并且該教員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 得到向申請人提供補充訓練的授權教員的簽字批準。

          (b) 帶有飛機或者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申請人,由于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缺乏熟練性而未通過實踐考試的,則該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再次考試之前符合本條(a)的要求;

          (2) 再次考試時使用與所申請等級相適應的類別的航空器,并且該航空器是對螺旋審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試期間,向考試員滿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的熟練性。

          飛行經歷記錄本

          (a) 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駕駛員必須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將下列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如實地記錄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中:

          (1) 用于滿足本規則中執照、等級或定期檢查要求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2) 滿足本規則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的航空經歷。

          (b) 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填寫的每次飛行或者課程記錄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 一般項目

          (i) 日期;

          (ii) 總飛行經歷時間、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

          (iii) 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地點、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所在的地點;

          (iv) 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型號和標識。

          (2) 駕駛員經歷或者訓練的種類

          (i) 單飛;

          (ii) 機長;

          (iii) 副駕駛;

          (iv) 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和地面訓練;

          (v) 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接受授權教員的訓練。

          (3) 飛行條件

          (i) 晝間或者夜間;

          (ii) 實際儀表;

          (iii) 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中模擬儀表條件。

          (c) 在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記錄的下列飛行經歷時間可用于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或者用于滿足本規則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1) 單飛時間

          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上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才可以記作單飛時間。但是經局方批準,學生駕駛員在需要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航空器上行使機長職權的飛行時間也可以記作單飛時間。

          (2) 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i) 私用、商用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可將下列飛行時間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在已取得等級的航空器上作為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的飛行時間;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時的飛行時間。

          (ii) 擔任授權教員的全部飛行時間可以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iii) 學生駕駛員只能將單飛時間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3) 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按照本規則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審定合格的副駕駛,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記作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4) 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 駕駛員可將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飛行條件下,僅參照儀表操作航空器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i) 授權教員可將在實際儀表氣象條件下執行儀表飛行教學期間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iii) 每次記錄必須包括完成每次儀表進近的地點和類型;

          (iv) 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模擬儀表飛行的時間可記作儀表飛行經歷時間。

          (5) 飛行訓練時間

          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訓練的時間可記作飛行訓練時間,該時間應當有實施訓練的授權教員簽字證明。

          (d) 出示飛行經歷記錄本

          (1) 在局方授權的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駕駛員必須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本。

          (2) 學生駕駛員在所有轉場單飛中必須攜帶學生駕駛員執照和飛行經歷記錄本。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駕駛員已知身體有缺陷或者已知身體缺陷加重,不符合現行體檢合格證標準時,不得擔任機長或者飛行機組的其他必需成員。

          副駕駛資格要求

          (a) 除本條(b)和(c)規定外,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或者在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并具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

          (2) 對于在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實施的飛行,應當具有適用于所飛航空器的儀表等級;

          (3) 在所飛型別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飛行訓練,并符合下列規定:

          (i) 熟悉該型航空器的發動機、設備和系統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程序,經批準的飛行手冊,以及標牌與標志;

          (ii) 能獨立操縱航空器完成起飛、著陸,在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iii) 在一臺發動機停車的情況下履行機長職責并完成發動機停車后的處置程序和機動動作;

          (iv) 完成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v) 經考試員檢查合格,并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證明其在該型別航空器上具有副駕駛資格。

          (b) 在私用飛行中,必須滿足本條(a)要求,但下列各項除外:

          (1) 對于本條(a)(1),可以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

          (2) 無需滿足本條(a)(3)(v)的要求。

          (c) 對于按CCAR-121FS規定完成所飛型別航空器訓練和檢查的駕駛員,認為其滿足本條(a)要求,副駕駛應由CCAR-121FS規定的檢查人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證明其在該型別航空器上具有副駕駛資格。

          定期檢查

          (a) 按本規則頒發的私用、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必須在行使權利前24個日歷月內針對其取得的每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定期檢查,并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否則不得行使執照上相應等級的權利。

          (b) 定期檢查必須包括至少1小時的理論檢查和至少1小時的飛行檢查,理論檢查可以采用筆試或者口試的方式;飛行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定期檢查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及該駕駛員安全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所應掌握的航空理論知識;

          (2) 能夠證明該駕駛員有能力安全行使其執照權利所必需的動作和程序。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定期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本規則第61.59條或者CCAR-121FS第121.465條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對于按照第121.465條規定通過熟練檢查的駕駛員,由檢查人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

          (d) 在本條(a)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定期檢查或者定期檢查不合格的駕駛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航空器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繼續行使其所持執照上相應等級所賦予的權利。

          (e) 持有本規則所規定執照的駕駛員在按本條(a)規定到期日所在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后一個日歷月內完成的定期檢查,視為在到期的當月完成。

          熟練檢查

          (a) 對于商業運行,擔任機長或者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必須針對所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在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熟練檢查。

          (b) 熟練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對于通過熟練檢查的駕駛員,由考試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檢查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機長,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實踐考試所要求的動作和程序;

          (2) 對于副駕駛,本規則61.55(a)(3)要求的內容。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熟練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CCAR-121FS第121.465條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d) 對于商業運行,在本條(a)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熟練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駕駛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航空器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擔任機長或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

          (e)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按本條(a)規定到期的那個月之前或之后一個日歷月內完成了熟練檢查,都認為是在到期的那個月完成的。

          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a) 一般經歷要求

          (1) 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或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為了滿足本條(a)(1)的要求,駕駛員可以在沒有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在晝間目視飛行規則或晝間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擔任機長完成飛行。

          (3) 本條(a)(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b) 夜間起飛和著陸經歷要求

          (1) 在夜間(日落后1小時至日出前1小時)擔任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在夜間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本條(b)(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c) 儀表經歷要求

          (1) 在儀表飛行規則或在低于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6個日歷月內,在相應類別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應當在實際或模擬儀表條件下完成至少6次儀表進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導航系統截獲并跟蹤航道的飛行。擔任滑翔機機長的,應當至少記錄有3小時儀表飛行時間。

          (2) 不符合本條(c)(1)近期儀表經歷要求的駕駛員,不得在儀表飛行規則或低于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只有在相應的航空器上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儀表熟練檢查后,方可擔任機長。儀表熟練檢查的內容由考試員從儀表等級實踐考試的內容中選取。儀表熟練檢查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可在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實施。

          (d) 對于滿足CCAR-121FS中第121.461和121.465條規定的駕駛員,視為滿足本條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禁止偽造、復制或者篡改申請書、執照、認可證書、飛行經歷記錄本、成績單或記錄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1) 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或補發執照、等級或者此類其他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欺騙性或虛假的陳述;

          (2) 在要求保存、填寫或使用的任何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成績單中填入任何欺騙性的或者虛假的內容;

          (3) 以任何形式復制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4)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變更姓名或者地址

          (a) 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上更改姓名,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有該申請人現行執照、身份證和證實這種改變的其他文件。

          (b) 已變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必須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通知局方。

          自愿放棄或者更換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棄所持執照、申請換發較低權限種類的執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級的執照,但必須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愿放棄原執照或等級的聲明。

          補發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后,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補發,申請必須寫明遺失或者損壞執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出生日期和地點、身份證號碼,以及該執照的級別、編號、頒發日期和附加的等級。申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補發執照的費用。

          擴展:飛行員知識框架

          一、知識與飛行員能力的關系

          1、知識在法規“能力”定義中地位:是能力的三要素之一。

          能力是指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任務所必需的技能、知識和態度的組合。

          二、飛行員應該具備哪些知識(9大知識)

          1、ATPL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對航空知識的要求(共有九條):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4)第61.185 條 航空知識要求

          (a) 航空法:

          與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

          飛行規則;

          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序。

          (b) 飛機、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的一般知識:

          (1) 電氣、液壓、增壓和航空器其他系統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動駕駛儀和增穩飛行操縱系統;

          (2) 航空器動力裝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

          大氣條件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

          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3) 有關類別航空器的使用程序和限制;

          根據飛行手冊中的有關操作資料,大氣條件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4) 相應的航空器設備和系統的使用及可用性檢查;

          (5) 飛行儀表;

          羅盤、轉彎和增速誤差;

          陀螺儀表,其使用限制和進動效應;

          各種飛行儀表和電子顯示裝置發生故障時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6) 適合于航空器機體、系統和動力裝置的維修程序;

          (7) 對于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系)(如適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質量分布對航空器操縱、飛行特性和性能的影響;

          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 包括巡航控制程序) 的使用和實際運用;

          (3)飛行前和航路飛行計劃;

          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

          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

          高度表撥正程序;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1)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與使用;

          代碼和簡字;

          飛行前和飛行中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

          測高法;

          (2) 航空氣象學;

          有關地區影響航空的氣象要素的氣候學;

          氣壓系統的移動;

          鋒面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及特征;

          (3) 結冰的原因、識別和影響;

          通過鋒區的程序;

          危險天氣的避讓;

          (4) 對于飛機和傾轉旋翼機,實用的高空氣象學,包括天氣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與使用;

          高空急流。

          (f) 領航:

          (1) 空中領航,包括航圖、無線電導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

          遠程飛行的特殊導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縱和導航所必需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儀表的使用、限制和可用性;

          (3) 離場、航路、進近和著陸各飛行階段所用的導航系統的使用、精確度和可靠性;

          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識別;

          (4) 自主式和參照外部基準的導航系統的原理和特性;

          機載設備的操作。

          (g) 操作程序:(飛機運行)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2)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和縮略語》的理解與使用;

          (3) 預防和應急程序;

          安全措施;

          (4) 載運貨物和危險品的操作程序;

          (5) 旅客安全簡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航空器時應遵守的預防措施;

          (6) 對于直升機和(如適用)傾轉旋翼機,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序。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無線電通話:

          通信程序和用語;

          如遇通信故障應采取的行動。

          三、飛行員應該具備哪些技能

          CCAR61部第61.187 條 飛行技能要求--航線照

          (1)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在各種情況下,在航空器限制范圍內平穩而準確地手動操縱航空器,以確保圓滿地完成各項程序或動作;

          (3) 用與飛行階段相適應的自動化模式來操作航空器,并且保持對工作中的自動化模式的意識;

          (4) 在飛行的各個階段能準確地完成正常、不正常和應急程序;

          (5)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飛行技術,包括有條理的決策和對事態保持警覺;

          (6) 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有效溝通,并演示有能力切實完成機組失能和機組配合程序,包括駕駛員任務的分配、機組配合、標準運行程序(SOPs)的執行及檢查單的使用。

          四、飛行員應該具備哪些態度

          局方咨詢通告《飛行運行作風》

          職業化,專業化精神

          五、空客定義的核心能力有哪些(9大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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