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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時間
廣東省2017年1月和6月各安排1次學考,考試時間分別是1月7日(星期六)、1月8日(星期日)和6月9日(星期五)。下文為大家分享廣東省2017年高中學考的考試通知!
關于2017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
現將2017年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稱學考)工作安排如下,請根據本安排做好各項有關工作。
一、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長
2017年1月和6月各安排1次學考,考試時間分別是1月7日(星期六)、1月8日(星期日)和6月9日(星期五)。1月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等9科,6月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等6科。除語文科考試時長為120分鐘外,其余各科考試時長均為90分鐘。
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
1月7日 (星期六) |
上午 |
8:30—10:00 |
化學、思想政治 |
10:40—12:10 |
生物、地理 |
||
下午 15:00—16:30 |
物理、歷史 |
||
1月8日 (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英語 |
10:40—12:10 |
數學 |
||
下午 15:00—17:00 |
語文 |
||
6月9日 (星期五) |
上午 |
8:30—10:00 |
化學、思想政治 |
10:40—12:10 |
生物、地理 |
||
下午 15:00—16:30 |
物理、歷史 |
二、報名時間
(一)1月考試,報名時間安排在2016年11月14-19日。
(二)6月考試,報名時間安排在2017年4月10-19日。
三、報考對象和條件
(一)1月考試,接受我省2017年高中階段教育(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和技工學校,下同)應、往屆畢業生和社會青年報名參加規定科目的考試,其中語文、數學和英語3科作為高職院校分類招生錄取(具體辦法另文通知)依據,由考生自愿選擇報考,其他科目由考生根據自己參加高考意愿及原有學考科目成績情況選擇報考。6月考試,接受我省2017年高中階段教育二年級學生及應、往屆畢業生和社會青年報名參加規定科目的考試。
(二)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相應年級的,可報名參加我省相應科目的學考。
(三)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未取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考相關科目考試成績、擬在我省報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含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高職類面對普通高中畢業生招生等各類單考單招)和高職分類招生考試的,須按規定報名參加我省相關科目的學考。
(四)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2.國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校學生;
3.高中階段教育在校一年級學生。
四、成績公布和使用
(一)成績公布。1月考試成績在2月下旬公布,6月考試成績在7月上旬公布。
(二)成績使用
1.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科目考試成績使用。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具備普通高校相關專業錄取資格的必要條件,可以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的資格條件和相關專業錄取的依據之一。
2.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考試成績使用。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增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通知》(粵教考〔2016〕6號),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考試成績可以作為:
(1)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主要依據。2017年起,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作為高職院校當年分類招生(含自主招生)錄取“文化素質”的成績依據,成績當年有效。高職院校的相關錄取辦法另行制訂。
(2) 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也可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科目成績的主要依據之一,成績長期有效。
3.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取得的由省級教育或考試部門統一組織的學考(或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和生物成績,按規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后,我省予以認可,可作為當年及以后普通高校錄取的依據。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語文、數學和英語科目學考成績,按規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后,我省予以認可,但只能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及同等學力認定的相應科目成績,不能作為當年及以后高職院校分類招生錄取的依據。
4.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規定的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隨遷子女,參加2017年學考所取得的成績,按我省有關規定使用。其他非廣東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學考取得的成績如何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請各招生考試機構根據上述安排,做好考試組織各項工作,并通知有關學校安排好教學工作。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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