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風險與防范案例分析
企業時常忽視代理協議的重要性,不簽代理協議、代理協議期限屆滿后繼續代理、越權代理的現象時有發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風險與防范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案情簡介
山西A服裝進出口公司由于自身經營不善,導致一批真絲襯衣積壓。日本D貨運公司屬于日本B株式會社設立的一家不知名貨運公司,且其在日本相關部門注冊為無船承運人。近年來,由于日本經濟形勢嚴峻,B株式會社瀕臨破產的邊緣,為了挽救公司,遂起通過代簽提單、無單放貨的方式騙取賣方的貨物意圖。
2015年4月,B株式會社通過一定渠道得知山西A服裝進出口公司為了回籠資金,有一批真絲襯衣急于出手。經過交易磋商,買賣雙方簽訂了出口真絲襯衣的合同。合同主要條款為:(1)價格條款為“USD100 PER PIECE FOB XINGANG,TIANJIN”,總價為50萬美元的500件真絲襯衣;(2)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3)裝運條款:裝運港為天津新港,目的港為日本大阪,合同規定的最后裝運期限為2015年5月底。
合同簽訂后,山西A服裝進出口公司積極組織貨源準備出運。5月4日,B株式會社通過電傳與其合作的天津C貨代公司聯系,并要天津C貨代公司協同A服裝進出口公司辦理貨物的貨運與報關等出運業務,同時指示天津C貨代公司待貨物出運后替日本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給A服裝進出口公司;到5月18日,A服裝進出口公司在天津新港將貨物全部裝運,并取得C公司代簽的D公司格式的全套正本已裝船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日本大阪后,D貨運公司無單放貨給B株式會社,真絲襯衣被B公司全部提走。隨后A服裝進出口公司憑拿到的全套正本提單,開具以買方日本B株式會社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隨附提單和發票等相關單據,委托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作為托收行進行結匯;托收行將托收委托書、即期匯票及全套貨運單據寄交日本E代收行后,E代收行立即向B株式會社提出付款提示,但B株式會社卻已經宣布破產倒閉,于是E代收行將全套結匯單據退回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A服裝進出口公司未能收到合同項下全部貨款,但貨物在目的港以全部被B株式會社提走。
A服裝進出口公司遂持全套正本提單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津C貨代公司、日本D貨運公司二者承擔無單放貨的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查明,天津C貨代公司不具有無船承運人資質,且日本D貨運公司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未辦理格式提單登記手續,同時C貨代公司無法出具其和日本D貨運公司簽訂的代簽提單協議,僅能出具日本B株式會社指示其替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的指示。經天津海事法院審理,認定天津C貨代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天津C貨代公司向山西A服裝進出口公司賠償全部貨款損失及利息。事后,雖然C貨代公司向日本D貨運公司進行追償,但由于被代理企業D貨運公司為境外企業,同時其本身和B公司就計劃騙取貨物,因此損失無法追回。 中俄資訊網企業來稿選登 作者:李彥榮。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國內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境外實際承運人無單放貨案例。通常情況為國外買方和國外實際承運人聯合勾結,采用無單放貨方式騙取國內賣方貨物,致使賣方遭受貨款兩空。但是,由于我過境內代簽提單的貨代企業沒有合法行事,致使其承擔賠償全部貨款損失及利息。
(一)天津C貨代公司接受B株式會社的代理業務就陷入“欺詐”的陷阱
本案案例中,日本B株式會社在與山西A服裝進出口公司簽約就本著欺詐行事,于是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有意采用由買方來辦理租船訂艙業務的FOB貿易術語,這給B株式會社能夠和日本D貨運公司聯合詐騙提供了契機。同時,天津貨代公司接受B株式會社的代理業務也具有盲目性,并對其資信情況完全不了解,一旦B株式會社給出優厚的代簽費替C貨代公司和D貨運公司牽線搭橋,天津C貨代公司就輕易地答應代替,從而進入了預先設立好的“欺詐”陷阱。雖然在利益的驅動下,毫無風險意識是天津C貨代公司掉入了國外買方B株式會社和境外承運人D貨運公司設計的“無單放貨”陷阱的主要原因。
(二)天津C貨代公司對開展無船承運人業務存在認識誤區
本案例中,天津C貨代公司經法院查實,其為成立不久的企業,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對于代簽提單方面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是特別透徹,誤以為其一方面僅僅是A服裝進出口公司的貨運代理人,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貨運代理人,代理A服裝進出口公司辦理集港、報關、裝運等事宜;另一方面只是單純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來簽發提單。于是在自己不具備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的情況下,草率的替日本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
(三)天津C貨代公司沒有進行全面的資信調查
C貨代公司在選擇被代理企業時存在嚴重的疏忽。經查實,C貨代公司和D貨運公司的合作,原來是經日本B株式會社的'指示,考慮到以前曾經和B株式會社合作過一次,由于國內貨運代理業競爭激烈,在日本B株式會社指示天津C貨代公司替日本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并給予比較豐厚的代簽費時,天津C貨代公司為了攬取業務,并沒有認真審核B株式會社的資信,更主要的是沒有認真謹慎審核委托方D貨運公司的資信和資質。在僅僅知道日本D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在日本已經注冊的情況下,也就是D貨運公司具備無船承運人資質,而沒有去認真審核日本D貨運公司的格式提單是否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也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同意替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如果C貨代公司進行全面詳細的資信調查,就會發現D貨運公司和B株式會社的從屬關系,同時也會了解B株式會社的經營狀況存在嚴重問題,即使代理費再高,C貨代公司也不會選擇替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
(四)天津C公司替日本D公司代簽提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通常,貨代企業一般是托運人的貨運代理人,當承運人無單放貨時,其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提單作為運輸合同的契約,該運輸合同的承托雙方為承運人和實際托運貨物的貨方。但是在本案例中,天津C貨代公司在替日本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時,在利益的驅動下,并沒有直接和D貨運公司簽訂代簽提單的代理委托協議,僅僅憑借日本B株式會社的指示,在貨物裝運后就替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本身就屬于無承運人授權簽單,不具有合法性。同時境外D公司的格式提單又沒有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我國法律裁定不存在對其追究的權利,所以導致天津C貨代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賣方全部貨款損失及利息的責任。
三、三點經驗教訓
一般來說,在FOB 貿易術語成交方式下,國內出口商對于買方指定的境外承運人的情況不是很了解,與其打交道的僅僅是境外承運人指定的代簽提單的國內貨代公司,通常國內出口商接受代簽提單,很大程度上是對國內簽發代簽提單的貨代公司的信任,因此代簽提單的國內貨代公司,必須本著合理謹慎的原則來開展業務。鑒于此,對于國內貨代企業來說,如何做好代簽提單的風險防范與管理意義尤為重大。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者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簽發提單或者相關單證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代理上述事項”。對于C貨代公司等從事國際貨運業務的公司來說,欲開展無船承運人業務,必須提交申請經交通部水運局審核予以批準后,方可開展無船承運人業務。
也就是說,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未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辦理提單登記的,不得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海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同時也不得代理其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簽發提單,否則除承擔承運人責任外,還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本案例中C貨代公司自己不具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因此其接受D貨運公司的委托代簽提單,不僅需要承擔承運人責任,并且還要受到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謹慎核實被代理企業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
在外貿實踐中,有些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或由于從業人員的種種原因,忽視對被代理企業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的審查。倘若發生糾紛,代簽提單的企業和被代理企業對提單項下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企業代簽提單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或自己上交通部水運局網站查詢被代理企業的資質,確認被代理企業具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和辦理提單登記的情況下,才能為其代理簽發提單。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具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部分提單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辦理了格式提單登記,而另一部分格式提單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倘若我國貨代公司代簽的是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提單時,發生無單放貨,代簽提單的貨代企業也需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建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了審核被代理企業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以外,在拿到代簽企業的提單后,要登錄交通部水運局網站查詢該企業登記備案的提單,認真比對二者是否相同,只有二者嚴格相同時才能進行代簽。本案中,C貨代公司即使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質,此時仍然不能替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因為D貨運公司在我國相應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辦理提單格式登記手續,因此,此時C貨代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應有“明確授權”
實務中,企業在不同航線上互相代理的現象比較普遍。但是,有些企業時常忽視代理協議的重要性,不簽代理協議、代理協議期限屆滿后繼續代理、越權代理的現象時有發生。因而無法認定其為代理人還是承運人,這直接關系到貨代企業的責任承擔。我國《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貨運代理企業只有在承運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以承運人代理人名義簽發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否則承擔承運人責任。本案例中,天津C貨代公司要想作為日本D貨運公司代簽提單的代理方,必須和D貨運公司簽訂委托代簽提單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規定由日本D貨運公司授權天津C貨代公司來代簽該筆業務的提單。也就是要有D貨運公司的“明確授權”。在此,建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代簽提單時除了審核被代理企業的資質外,務必與其簽訂書面代理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代理簽單的范圍;如果代理權限屆滿或超越代理權限的,雙方應簽訂補充代理協議展期或擴充代理權限。代理企業切忌在無授權、授權權限屆滿、或超出授權范圍的時候代簽他人提單。
可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對于代簽提單管理非常重要,否則容易導致貨運代理企業法律地位定性模糊,從而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因此,嚴格有效地代簽提單管理制度對貨運代理企業尤為重要,容不得絲毫懈怠。在當今貿易環境嚴峻的背景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更加注重風險防范,尤其是作為代簽提單的風險防范。希望本文能對廣大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規范代簽提單管理業務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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