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乒乓球最新規則
乒乓,中國國球,是一種世界流行的球類體育項目,包括進攻、對抗和防守。乒乓球運動已經成為國民健身運動的方式,那么你知道乒乓球的最新規則是什么嗎?下面一起看看吧!
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場地的權力應通過選擇硬幣的正反面來決定。選對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了場地后,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3、在每發球兩次之后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到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而且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4、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的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單打決勝局中當有一方滿5分時應交換方位。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處理
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并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根據場上的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繼續進行比賽。
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并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根據場上比分糾正運動員所站的方位后再繼續比賽。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3、當發球者發出的球觸碰到網,叫“擦網”裁判應令發球者重新發球,若連續擦網兩次則是犯規,計分者給予扣分。
合法還擊
對方發球或還擊后,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包含觸及球網裝置)后,再觸及對方臺區。凡屬上述情況,均為合法還擊。
重發球
不予判分的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后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如果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已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3、由于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如燈光熄滅等原因,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未能遵守規則。(運動員與同伴相撞或者被擋板絆倒而未能合法回擊,則不能判重發球。)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宣布的暫停比賽。例如:①由于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②由于要實行輪換發球法;③由于警告或處罰運動員;④由于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例如外界球進入賽場或者是足以使運動員大吃一驚的突然喧鬧)。
判一分
回合中出現重發球以外的下列情況,應判失一分:
1、未能合法發球;
2、未能合法還擊;
3、阻擋;
4、連續兩次擊球(如執拍手的拇指和球拍連續擊球);
5、除發球外,球觸及本方臺區后再次觸及本方比賽臺面;
6、用不符合規定的拍面擊球;
7、雙打中,除發球或接發球外運動員未能按正確的次序擊球;
8、裁判員判罰分;
9、其他已列舉的違例現象。
一局比賽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比分出現10平后,先多得2分的—方為勝方。
一場比賽
1、一場比賽應采用七局四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鐘的休息時間。
輪換發球法
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除外);或者在此之前的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計時員應在每一局比賽的第一個球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在比賽暫停時停表,恢復比賽時重新開表。比賽暫停包括:球飛出賽區至重新回到賽區、擦汗、決勝局交換方位及更換損壞的比賽器材。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鐘尚未結束,計時員應報“時間到”。
2、當時間到時,球仍處于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宣布暫停比賽,由被暫;睾系陌l球員發球繼續比賽。當時間到時,球未處于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3、出現上述情況時,計數員應在接發球方每一次擊球后報出擊球數,在使用輪換發球法時,計數員報數應用英語或用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4、此后,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十三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5、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余部分必須繼續進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拓展閱讀
國際乒乓球競賽規則
《國際乒乓球競賽規則》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1、國際乒乓球的比賽規則
2、國際競賽規則
3、國際乒乓球競賽規程
1.章程(略)
2. 國際乒乓球競賽規則
2.1 球臺
2.1.1球臺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臺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離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賽臺面不包括與球臺臺面垂直的側面。
2.1.3比賽臺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臺面30厘米高處落至臺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2.1.4比賽臺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臺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臺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2.1.5比賽臺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臺區,各臺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2.1.6雙打時,各臺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并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2 球網裝置
2.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臺上的夾鉗部分。
2.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2.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臺面15.25厘米.
2.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臺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2.3 球
2.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應用賽璐珞或類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2.4 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2.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顆、不多于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2.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2.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拷谋糠忠约笆种笀涛詹糠挚刹挥枰愿采w,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來擊球一面的任何覆蓋物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2.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2.4.7由于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許使用。
2.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許他們檢查。
2.5 定義
2.5.1“回合”:球處于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5.2“球處比賽狀態”,從有意識發球前,球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中的最后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2.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2.5.6“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2.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2.5.8 "阻擋”:自對方最后一次擊球觸及本方臺區后,如果在臺面上方或正向比賽臺面方向運動的球,在沒有觸及本方臺區、也未越過端線之前,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2.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2.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2.5.12“副裁判員":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運動員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2.5.14“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臺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過的情況外,球均應視做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2.5.15球臺的“端線”:包括球臺端線以及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6 合法發球
2.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后,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并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臺區,然后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后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2.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后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后,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2.6.6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時,不管是否出于同樣的原因,均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2.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2.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免予執行的決定,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2.7合法還擊
2.7.1對方發球或還擊后,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后,再觸及對方臺區。
2.8比賽次序
2.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后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2.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后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后,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2.9重發球
2.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后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2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2.9.1.3由于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2.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2.9.2.1由于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2由于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2.9.2.3由于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2.9.2.4由于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2.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2.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2.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后,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2.10.1.4對方擊球后,該球沒有觸及本方臺區而越過本方端線;
2.10.1.5對方阻擋;
2.10.1.6對方連擊;
2.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臺移動;
2.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2.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臺面;
2.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2.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出現1.15.2條款情況。
2.11 一局比賽
2.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一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2.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除非是經許可的間歇。
2.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2.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2.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2.13.3在獲得每兩分之后,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2.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后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后,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2.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2.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并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2.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并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2.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輪換發球法
2.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于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睾系陌l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于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2此后,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2.15.3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或一局比賽進行了10分鐘,該場比賽的剩余的各局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3.3 裁判人員的管理權限
3.3.1裁判長
3.3.1.1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3.3.1.2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3.1.2.1主持抽簽;
3.3.1.2.2編排比賽日程;
3.3.1.2.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
3.3.1.2.4主持裁判人員的賽前短會;
3.3.1.2.5審查員動員的參賽資格;
3.3.1.2.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3.3.1.2.7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3.3.1.2.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3.3.1.2.9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3.3.1.2.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3.3.1.2.12對于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程的行為采取紀律行動。
3.3.1.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托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3.3.1.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是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應自始至終親臨比賽場地。
3.3.1.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人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范圍內就事實問題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員
3.3.2.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副裁判員。
3.3.2.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臺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臺另一側。
3.3.2.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3.3.2.3.2按3.4.2.1.1和3.4.2.1.2條款規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主持抽簽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3.3.2.3.4決定是否由于運動員身體傷殘而放寬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
3.3.2.3.5控制方位和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3.3.2.3.6決定每一個回合得1分或重發球;
3.3.2.3.7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3.3.2.3.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3.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3.2.3.10對違反場外指導或行為等規定者采取行動。
3.3.2.4 副裁判員決定處于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臺面的上邊緣。
3.3.2.5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3.3.2.5.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3.3.2.5.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是否觸及球網裝置;
3.3.2.5.3運動員阻擋;
3.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3.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3.3.2.6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副裁判員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員均可當計數員,計接發球方運動員的擊球板數。
3.3.2.7裁判員不得否決副裁判員或計數員根據3.3.2.5和3.3.2.6條款所作出的決定。
3.3.3申訴
3.3.3.1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是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作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作的決定。
3.3.3.2對有關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作的決定,不得向裁判長提出申訴;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3.3.3.3對裁判人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后決定。
3.3.3.4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作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項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最后決定。
3.3.3.5在單項比賽中,只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只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3.3.3.6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面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3.3.3.7規則委員會將就此作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已作出的任何最后決定。
3.4比賽的管理
3.4.1報分
3.4.1.1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或在情況允許時,裁判員應立即報分。
3.4.1.1.1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后報對方的得分數。
3.4.1.1.2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發球員時,裁判員在報完比分后,應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并用手勢指明發球方。
3.4.1.1.3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后報勝方得分數,在報負方的得分數。
3.4.1.2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3.4.1.2.1當判得分時,裁判員可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舉至齊肩高。
3.4.1.2.2當出于某種原因,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3.4.1.3報分,以及在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的報數,裁判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3.4.1.4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和觀眾都能看清楚。
3.4.1.5當運動員因不良行為受正式警告后,應在記分牌該運動員得分處放置一個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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