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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機動車輛迅速普及和發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也隨之得到了迅速發展。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1
張先生某日清晨駕駛自己的家用型別克小轎車出行,行駛途中對面駛來一輛高速行駛的卡車,張先生為躲避該卡車緊急讓道,不慎使自己的車身陷入路邊積滿了泥水的大坑中。別克車當下就熄火了,張先生擔心發動機出現問題就沒有繼續啟動車子,而是立刻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聯系專業救援。保險公司將車拖走后經過檢測,得出結論果然不出張先生所料,是汽車發動機的某個部件出現問題。但是,讓張先生困惑的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告訴張先生,本次故障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然而,張先生并沒有違反合同規定在水中啟動事故車輛,為什么不能獲得理賠呢?
本次車險理賠案例要告訴我們的是,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原因關鍵是張先生的車輛事故發生的時間不符合規定。保險公司有明文規定,對于洪水和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都會予以賠償。其中暴雨天氣的標準是根據氣象部門的規定而制定的,并且需要相關證明。也就是24小時內,降水超過50毫米為暴雨,達不到標準則不屬于暴雨范疇也就不能獲得理賠。但是張先生所在的城市在前幾天確實發生了大范圍的連續暴雨,按照暴雨標準也可以獲得理賠,那么其問題究竟出在哪里?保險公司的理賠員進一步解釋說,理賠條件是發生暴雨時,也就是暴雨當天,而張先生的事故時第二天,暴雨已經停止,其車輛問題并非暴雨造成,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2
2013年6月27日22時05分許,原告朱某酒后駕駛小車從某地返回家中,行至江西省永新縣委門口路段時將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黃某撞倒后逃逸,后被害人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江西省永新縣交警認定,原告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調解,原告朱某向受害人家屬支付賠償款70萬元。原告朱某被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原告朱某向某財險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申請交強險保險賠償遭拒,原告朱某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財險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金11萬元整。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3
2005年2月3日上午9時,文某駕駛一輛核載5人的小橋車,帶著妻子劉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東向北行駛至一彎道時,遇鄭某駕駛的核載 1.9噸的'中型普通貨車載著11.5噸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駛。會車過程中,小橋車駛入相向車道,兩車正面碰撞后,小轎車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 車人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后,某縣公安交警大隊根據現場勘察、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實,文某駕車超員1人,在 限速、交通事故多發地段超速行駛,會車駛入相向車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文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鄭某駕駛 中型普通貨車,嚴重超載,在限速、交通事故多發地段超速行駛,其過錯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應承擔次 要責任。5位乘客不承擔責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鄭某的肇事車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某實業公司。該車已在某縣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后,為及時處理后事,某實業公司先行賠付了每個受害人家屬1萬元。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4
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點多,“駕駛員”劉某,駕駛寶馬BMW7201WL(BMW525Li)轎車在廣東省海豐縣城二環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行駛致車輛碰撞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受損及中央隔離護欄毀壞的交通事故。
從客戶的報案記錄來看,客戶描述事故為凌晨2點50分左右發生,客戶在3點09分向我司進行了報案。汕尾的查勘員在22分鐘后到達了事故現場進行了處理。查勘員在拍照取證過程中也不能說不細致,現場拍了100張的'照片,從現場的散落物及痕跡來看本次事故真實度應該較高,現場沒能發現其它異常,查勘員最后為了穩妥起見,還是要求客戶報了交警處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認定書。
該案由于是高風險時間段內出險,理賠系統自動發起了高風險的預警提示,調查人員在審核該案的時候發現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出駕駛員當時穿著的是一雙拖鞋。正是這雙不起眼的拖鞋,再結合出險時段及損失情況讓調查人員覺得該案酒后頂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該案損失較大,理賠部迅速安排調查人員前往當地進行調查取證,經過調查人員的多方聯系,得到了當地公安局的配合,通過調取監控進行分析,確認了報案的駕駛員劉某存在隱瞞了真正駕駛員及真正駕駛員逃離現場的情節,應屬于虛構或編造事故事實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本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拒賠處理,成功減損13萬余元。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5
維權時間:2014年12月。某日維權地點:鄞州區法院。
維權理由:索賠30萬。
開車不慎撞死一只藏獒,狗主人向司機索賠30萬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什么一只只買了8萬元的狗最后增值到30萬元?損失金額應該如何確定?昨天,鄞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狗的主人索賠30萬。
事情開始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老劉(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那一天,他像往常一樣開車去送貨。途經鄞州區一個村口準備轉彎時,一只藏獒和老劉的車突然出現在他面前,向同一個方向跑去。老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藏獒當場死亡。
“怎么了!"出事后,狗的主人老葉(化名)立刻跑了過來。那時候他工作忙,沒怎么看他的寵物狗。沒想到,過了一會兒狗就死了。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老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老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責任界定明確,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有分歧。老葉說,6年前他花8萬元買了這條藏獒。當時是小狗,但是養了六年的小狗已經成了成年藏獒,價格無法用八萬元來衡量。他估計這只成年藏獒現在應該值30萬元。
因雙方無法協調,老葉將車主老劉及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這30萬是怎么算出來的?
庭審中,如何確定這只藏獒的價值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老葉認為其損失共計30萬元。他這30萬是怎么來的?老葉說,當時買小狗的時候,價格是8萬,6年的飼養成本是12萬,而成年藏獒會有相應的升值。這部分升值價格為10萬元,三者相加得到30萬元的經濟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藏獒進行了定損。當時定損價只有15000元,不應該以30萬元計算。
法院最終確定藏獒價格為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老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駕駛時存在粗心大意的行為。在事先已發現(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其駕駛的車輛旁邊同方向跑來的大型犬藏獒的情況下,未采取避讓措施,擅自右轉。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原告允許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單獨外出活動,其行為已違反《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的規定。其過錯行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至于如何確定原告的損失,由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經不存在,且沒有專門的機構對藏獒進行鑒定或調查后評估其價值,死亡藏獒的價值只能參考市場來確定。根據法院對專門飼養藏獒的養殖場和個人的調查走訪,成年藏獒的價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要根據藏獒的品種、血統、體型、毛色、頭門來確定。普通成年藏獒的價格一般在每只7萬元左右。原告的Tibeta對于車主來說,汽車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然而,除了方便,車主也有自己的煩惱。一是停車難,二是停車后汽車面臨意外損壞和索賠麻煩。以下是一些關于停車損壞和索賠的'問題。車險君跟你聊聊。
前段時間,曹先生把車停在路邊。回來后發現自己的車被玻璃、玻璃導槽、亮條、上面的油漆等東西損壞了,于是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在定損時出現了歧義:保險公司認為只能按照玻璃損失險單獨賠償玻璃的損失,而曹先生認為不僅玻璃要受損,自己的其他損失也要按照盜搶險或車損險來定損。
經核實得知,曹先生購買了交強險、三種險、無免賠額險、汽車劃痕險、單獨玻璃破碎險、車損險、盜搶險等全部車險。他認為自己買了全險和無免賠額保險,受損事實清楚一致,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自己的玻璃等車損。但保險公司認為:汽車受損只能單獨按照玻璃破碎險來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這樣的:
1.這個事故顯然不適用于盜搶險。保險合同規定,盜搶險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整車被盜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的車輛本身并沒有被盜。
2.車損險也不適用于這次事故,因為這次入室盜竊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分析:
其實之所以有爭議,主要是因為曹先生對玻璃破碎險和車損險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實玻璃險的全稱是玻璃破損險,是指因停車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損壞。這種保險是專門為前后玻璃和車窗玻璃設計的一種保險。所以車燈或反光鏡單獨破損是免責的,保險公司不需要賠付。另外,如果玻璃損壞是車內物體造成的,也是免責的。只有事故造成的玻璃損壞才屬于車損險的賠付范圍。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6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險期限自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盜竊險保險金額為40萬元。2003年2月5日晚,駕駛人王將車停放在某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汽車停車場,交由停車場保管。停車場把“提車證明”交給司機。第二天上午,王去取車時發現車被盜,停車場也出示了證明,證明車是在其停車場被盜的。然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三個月后,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明未能破案。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根據車輛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支付盜竊保險金32萬元。同時,某科技公司還向保險公司出示了股權轉讓書,將車下32萬元股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車場賠償車下損失32萬元。停車場認為:保險公司無權向停車場索賠。因為停車場不收取車輛保管費,車輛保管合同是免費的,停車場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車主將車停在了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停車場還出示了“提車證明”。雖然沒有保管費,但是按照停車場的規定,只有取車的時候才收保管費,交車輛保管合同。由于停車場保管不善,某科技公司的車被盜。因此,停車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該停車場沒有營業執照,責任應該由其起始單位的一家物業公司承擔。庭審中,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該車價值評估為38萬元。
綜上,判斷如下: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保險公司32萬元。物業公司將支付本案的訴訟費。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是否有權向停車場索賠?2.車輛停車場先停車后付費。車輛丟失后,停車場是否應該賠償?
一、本案中,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故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备鶕@一規定,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支付32萬元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了賠償金額內的代位求償權。因此,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標的下獲得價值32萬元的賠償。此外,《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依據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支付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备鶕@一規定,停車場應對被保險車輛超過32萬元的部分進行賠償。因為,投保人只是將價值32萬元的車下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多余的權益仍然屬于投保人。
二、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從上述案件事實來看,雖然車輛被盜時停車場并未收取車輛保管費,但車輛停車場的收費習慣是車輛進入時不收費,離開時才收取保管費。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谶@種情況下,車輛停車場的交易習慣是先停車再收費。停車場已出示“車輛提車證”,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屬于營利性經營單位。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的。現實生活中,很多停車場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會要求先停車再收費,每月存放車輛到月底才會收費。車輛損壞或丟失,停車場不愿意承擔不收保管費的法律責任。其實這些停車場和本案的結果一樣,最終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啟發:
首先提醒廣大車主,停車時一定要取得車輛保管憑證,并妥善保管。現實生活中,車輛保管合同一般是口頭形式。車輛丟失后,只能憑保管費用收據、車輛提車憑證、停車證、停車卡等相關證件證明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有效。車輛托管合同是否有償。其次,發現車輛被盜后,應要求停車場及時出示被盜車輛的證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機關對被盜車輛進行調查并及時出示證明材料。本案中,駕駛人王某發現車輛被盜,及時要求停車場出具證明,證明車輛被盜事實。這份證明材料在審理車輛保管合同糾紛案件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車場不愿意提供類似的證明。此時,他們應及時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前往現場調查,并記錄相關事實。最后,及時做好恢復的準備。車輛被盜后,應積極與車輛停放地協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車輛保管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受害人知道車輛被盜時起算。如果被害人在訴訟時效后仍不起訴,將失去勝訴的權利。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055-79000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除保險賠償金!币虼耍e極向第三者索賠也是被保險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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