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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案例分析
關于保險人針對交強險出具《交強險保險單》,針對商業險出具《機動車保險單》,兩者關于責任的約定并非完全一致。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有關案例
梁先生開車不慎撞傷林小姐(重傷),驚慌之下逃離現場,次日在家人的勸解下自首。經調解,梁先生向傷者林小姐賠償38萬元;經評估,車輛因發生碰撞損失為153183元。梁先生曾為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含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的商業險,出險后,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上述費用。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逃逸為免責事由拒絕理賠。
交強險與商業險的不同處理
一般來說,保險人針對交強險出具《交強險保險單》,針對商業險出具《機動車保險單》,兩者關于責任的約定并非完全一致。對于交通交通肇事后逃逸應否賠償,應針對不同的險種作不同的處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賠償交強險
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原則上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人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條款規定了除外情形,當中并不包括肇事后逃逸。所以,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保險人仍應理賠。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賠不賠商業險
對于商業險,以《機動車保險單》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為例,條款中一般都將肇事后逃逸作為免責事由,并以黑體字加粗加黑的方式突出該條款。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商業險條款中交通肇事逃逸免賠條款的效力
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保險人為格式合同提供方,由此,便產生一個問題,即合同中以肇事逃逸為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不生效。因此,保險人是否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決定了免責條款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關于省高院認定商業三者險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具備法律效力的函【粵保協發(2014)33號】》,可見,實務中明確說明義務是分情形的,對于一般性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通過文字、字體、符號等方式作出提示,并須對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等解釋說明,而對于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如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肇事后逃逸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達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實踐中,在保險人通過文字加粗或者符號等方式對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的條款作出提示后,一般認定該免責條款有效。可參見《保險人將無證駕駛等法律禁止事項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若此類免責條款有效,那么在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的范圍內得以免除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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