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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反壟斷法
壟斷的原意是獨占,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反壟斷法,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稱反托拉斯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反壟斷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反壟斷法概述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經濟性壟斷)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政性壟斷)內容。
提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
(1)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2)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
二、反壟斷機構的設置
1、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卡特爾),是指經營者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1、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對壟斷協議的豁免制度
(1)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獲得豁免:
、贋楦倪M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2)除上述條件⑥外:經營者同時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1、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2、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僖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③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
提示: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五、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事先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下列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①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②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賲⑴c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的控制權)②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與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的控制權)
2、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1)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3)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②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③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④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⑤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1、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第8條原則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2、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典型行為
(1)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如通過頒發紅頭文件排除部分競爭者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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