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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方案計劃

        時間:2024-08-20 18:02:29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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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方案計劃

          導語: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的最為明顯的一個變化趨勢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規化。也即運用法制的手段,在經濟往來和經濟生活當中盡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和打擊不法侵害。而要達到這個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業當中設立一個法律顧問,我現特就法律顧問在現代企業中的地位沒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沒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場經濟。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憑借的即是由法律調整的經濟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會使通過法律調整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變得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也就為法律手段介入企業經營提供和展示了更為廣闊的天地。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司法救濟是最終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經營中出現了問題,或與其他企業發生了糾紛,最終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通過司法的法律上的訴訟來解決,這就要求企業至少要在法律上取勝于對方,否則,企業就會蒙受難以估量的損失,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方案計劃

          以往,社會公眾對律師的業務的認識往往局限于參加訴訟打官司。近年來,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和普法宣傳的逐漸深入,不僅使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許多企業主建立了自己的法務部,甚至聘請了自己的私人律師,從而使法律顧問工作在律師業務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目前,在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業務中,法律顧問事務已經上升到了主導地位。

          不少中小企業中,都反映自己每年的糾紛一般只有幾件,對律師的需求主要是日常合同的咨詢,而公司的業務類型又不是很多,所以要求律師的工作量并不大,也不需要律師每周到公司辦公,數萬元的律師費公司不是不可以承受,但是主要感覺是不等值,從經營者角度講覺得不合算,但也確實想擁有一位專門的法律顧問,畢竟有時要審合同、有時有糾紛要處理,如果臨時找律師,一是未必了解,能力等未必合適;二是在工作前雙方還要再花時間專門談費用,確定關系;三是有時單項委托下來,咨詢可能要數百元,審個合同也要千元左右,真有幾次下來數額也不低。如果有了自己的法律顧問,如果是一般的咨詢,隨時打個電話就可以解決,方便快捷。

          針對企業的這種法律需求,我們現在開始推行“中小企業法律顧問推廣計劃”。

          由于是針對法律事務不是很多的中小企業,所以參加該計劃的企業的法律顧問費將控制在1萬元左右,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及雙方商定的具體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該費用還可能是數千元不等,而且還有其它實用的優惠方案。費用降低不代表品質降低,為保證質量,承擔法律顧問工作的將是具有豐富執業和管理經驗的律師,而不是律師所隨意指定的助理。

          企業法律顧問的必要性和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相應的法制建設也日臻完善,隨便翻開報紙或打開電視都能看到“法”、“訴訟”、“合同”的概念。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但是很多人還將法律理解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一種補救措施”,而忽視了法律的預防功能。其實對于一家企業來說,法律的預防功能是最重要的。訴訟中其實是很少有真正的贏家的,如果一家企業在經營中不重視法律,最后很可能惹來一身的麻煩,如果不訴訟很多權利就無從維護,如果去訴訟可能由于當初防范不足,導致權利無法維護,就算得到維護,畢竟也要經歷一個過程,一個企業的主要精力畢竟還應該是在經營方面,過多的雜事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而現實中很多企業正是在遇到法律糾紛后才考慮到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種亡羊補牢的做法雖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損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費已然形成,企業形象和信譽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法律的預防功能就主要體現為律師作為企業法律顧問所從事的工作,即,通過顧問律師的法律咨詢、法律宣傳、法律幫助等具體工作,使聘請人的行為納入法律軌道,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糾紛、陷入訟累,進而使整個社會的活動著法制化方向發展。

          《律師法》第26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從實踐角度來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對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的健全。

          一個企業要合理的運作,正常地發展,就要有一系列的健全的運營機制,企業的管理者可能是經營方面的專家,所以對于獎勵機制等很在行,但對于內部的風險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

          比如有的企業公章和合同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很多人都有機會動用,員工簽訂合同的內容也沒有監控,最終當員工調動或與公司有矛盾時,一旦對于此前的工作交接不認真,合同履行就會出現問題,甚至出現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聯合第三方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這樣的案例已經不在少數,在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很多企業都吃了虧。

          二、在日常經營中參與談判,審理合同,提示風險。

          公司要生存發展就要不斷的同外界發生這樣或那樣的交易,這些交易都是通過談判協商、簽訂合同來確定的。而這個過程就是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你消我長的過程,在這些權利義務中既存在的發展的利益,有時也有這樣那樣的陷阱和危機。隨著法制的發展,對于合同簽訂,法律界人士越來越認同“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有時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會去糾正,因為是“你自己簽訂的合同”“你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應該了足夠的認識”。所以,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對合同法律方面的把關和審查就越來越重要。

          在現實中常有企業來咨詢,自己的道理講了一大堆,都是對方如何不對,等你讓他把合同拿出來,逐條審視,再指著其中的一條或幾條問他時,他才憤憤地說“簽合同時大家關系很好,根本沒仔細看”,可白紙黑字,明白時已晚了。也有對權利重視的,有一次,一家公司拿一份供銷合同來,一個外地企業欠貨款,已約定了在蘇州仲裁。等律師一看合同,用的還是10年前的版本,也確實是約定了在蘇州仲裁,可是約定的是由“吳縣工商局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從95年起原屬于工商局的仲裁機構就已撤銷,現在蘇州市的這類仲裁應由“蘇州市仲裁委員會”受理,這樣這個仲裁條款就無效了。而提起訴訟的話,合同履行地又在外地,只能到外地起訴,無論是人力、物力都要浪費許多。最大的遺憾是本來有法律意識,卻由于法律知識的更新不及時導致權利不能得到最好的維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規章、司法解釋越來越多,法律方面的重任,不是一個非專業人士所能擔負得起的。

          三、 公司聯營、兼并、分立或投資中分析法律風險、合法操作。

          一個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總要通過公司形式等的變化來達到一個新的發展層次,可能的形式包括聯營、兼并、分立或投資,無論哪一種方式,都不同于一單交易,涉及公司下一步的發展方向,也可能動用公司大量資金。由于缺乏風險意識有時公司的利益會受到重大的損害,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有的公司通過他人介紹收購其它公司股份,未對該公司的現行資產進行專業評估,只聽介紹人口說,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之后才發現公司的實際資產沒有那么多,或者雖然進行了一定的評估和考察,但是收購的公司是因一種業務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戶卻掌握在某個人手中,這個人一旦把客戶轉移,公司也就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甚至無法生存。

          四、 擔任企業的代理人,參與合同糾紛等法律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一個企業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訴訟中,簡直如同要不食人間煙火一樣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顧問也不能確保企業不出現訴訟,只能說如果平時企業和律師配合得當,可以盡量從法律上為公司謀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訴訟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業務,不但要掌握足夠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對訴訟經驗的運用。從現在訴訟實踐的發展趨勢來看,在民事經濟訴訟中法官越來越傾向于由當事人自己保護自己的權利,而盡量不進行干涉。在訴訟尤其是質證中,有時候多說一句話或少說一句話也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影響。那么訴訟參加人對機會的把握能力就越來越重要,這就需要訴訟經驗。

          所謂的訴訟經驗,既包括對訴訟知識的運用,也包括要掌握訴訟程序中對證據的掌握和質證,也包括對不同地區訴訟習慣的了解,從訴訟經驗的角度講,專業律師是代理訴訟的最恰當的人選,如果說法律顧問的預防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企業自己專門非律師法律顧問來完成的話,那么訴訟業務尤其是有一定難度的訴訟業務最好還是由專業律師來完成。

          綜上所述,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的決策、經營、管理、預防和處理各種法律糾紛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企業要想更好地發展必須重視法律顧問的作用。很多規模較大的公司,會成立專門的法律部,而且還將法律顧問列入企業的決策層。當然,對很多中小企業而言,專門的法律部門暫時還不需要,但是對于法律顧問服務的這個內容仍然是要重視的。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服務內容:

          1、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所涉法律事務,解答法律咨詢,就日常經營業務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或重要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并提出建議方案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函等;

          2、協助起草、修改、審查有關合同、章程、公告、債務催討等法律文書,健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種糾紛,與有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與第三方進行經濟談判、調解,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

          4、清理企業歷年債權債務及資產負債結構,并提出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5、提供相關行業最新法律法規信息;

          6、對聘請方無形資產如名稱、商標、專利等的保護;

          7、公司內部股東糾紛處理;

          8、調查公司資信及對方財務信息如帳號、存款、土地、房屋等財產產權狀況;

          9、公司集團化與集團內部產權結構與管理機構的調整,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將企業的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

          10、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公司股權重組、股份制改造;

          11、協助用戶對本企業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強化員工法制教育;

          12、辦理聘請方要求的其它相關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服務范圍不包括企業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不包括企業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并購、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顧問事務。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法律顧問根據情況不同,可能有以下工作方式:

          1. 每月或每周安排一定時間到企業現場辦公,解決相關問題;

          2. 在現場辦公以外的時間,咨詢、審查合同等日常事務,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溝通;

          3. 遇到緊急情況時,企業可以隨時聯系律師,雙方到企業、律師所或其以它合適的方式解決問題;

          4. 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企業到仲裁機關、法院或其它場所代理企業處理相關事務。

          注意事項:

          1.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顧問工作內容

          2.企業要有專人負責與律師協調溝通。

          3.注意選擇合適的方式與法律顧問溝通。

          4.在發生訴訟或仲裁時,雙方要協調配合。

          常年法律顧問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律師職業道德。

          2、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3、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4、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企業法律顧問形成的文件

          第一部分:制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文書管理細則》

          一、在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法律服務內容將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務文書,為便于法律服務文書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細則。

          二、律師根據法律服務事項制作以下法律服務文書:

          1.《法律意見書》

          2.《律師風險提示》

          3.《緊急情況反映》

          4.《律師諫言》

          5.《律師工作簡報》

          6.《情況說明》

          7.《法律信息》

          8.《請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11.《日常法律咨詢服務記錄》

          12.《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

          13.《會議紀要》

          三、律師法律服務提供的文書分為建議性法律文書、說明性法律文書、請示性法律文書、記錄性法律文書。

          建議性法律文書指提供律師建議的法律文書;

          說明性法律文書指對特定問題提供說明的法律文書;

          請示性法律文書指需要公司認可,予以回復的法律文書;

          記錄性法律文書指對法律服務狀態或過程進行記錄的法律文書,主要用于備案。

          四、《法律意見書》主要針對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見、風險提示、解決方案、律師建議等提供的建議性常用法律服務文書。五、《律師風險提示》主要對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項不適合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僅需對某種法律風險作出特別提示的情況下,出具的風險提示法律服務文書。

          六、《緊急情況反映》用于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時間較為緊迫的事項,包括需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緊急作出決策的事項。

          七、《律師諫言》是律師服務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的某種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師建議,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種普遍行為。是《法律意見書》服務事項的延伸。

          八、《律師工作簡報》按照《律師工作簡報法律服務細則》制作和管理的一種法律服務延伸文書。具有綜合性,包括建議性、說明性和記錄性內容。

          九、《情況說明》是律師針對法律問題提供的說明性法律服務文書,為公司了解法律事項的相關情況提供幫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師提供給公司,對公司有影響的新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請示》是律師在從事某項須經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務之前,向公司提出的書面請示性法律服務文書,在請示中應當就從事活動的必要性、具體情況等予以說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師服務事項的簡單記錄,按照日期記錄。

          十三、《法律顧問服務記錄》是律師服務過程中,根據服務事項填寫的記錄性表格,表明服務內容、律師意見等主要事項。

          十四、《日常法律咨詢服務記錄》是律師對于公司口頭或電話咨詢事項填寫的記錄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詢記錄歸檔細則》制作和管理。

          十五、《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是律師按照《律師參與談判事宜法律服務細則》提供談判法律服務過程中,對談判法律服務事項進行記錄的法律服務文書,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則進行管理、歸檔。

          十六、《會議紀要》是律師參與公司召開的會議或者律師與公司進行法律服務事項會談時,制作的記錄性法律服務文書,會議紀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師審查文件實施細則》

          一、為規范合同審查及其他文件審查法律服務活動,特制定律師審查文件實施細則。

          二、本細則所指律師審查文件包括:公司與其他各方簽訂的合同、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文稿、宣傳資料、招標投標文件、公司內部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問題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簽署上述文件前,須將相關文件提交律師審查。涉及金額在X萬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經律師審查,但公司認為需要律師審查的,按照本細則簡化辦理。

          三、律師審查文件應當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高效快捷。

          四、律師審查文件應當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結合具體經辦人提供的信息為依據,嚴禁律師主觀想象、臆造、假設、推測有關情況作為審查依據。

          五、原則上,普通文件24小時內審核完畢;重大、復雜的文件根據公司要求及時完成。

          六、律師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關情況不清楚或不明確的,可以向公司具體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核實;必要時可向公司提出書面律師詢問意見。

          七、律師審查文件,在明確相關信息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提供《法律意見書》;

          2、公司提供電子文檔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訂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3、對于加急審查文件,無法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4、對于簡單文件,無須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在《合同會審單》中寫明修改意見,并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5、對于簡單合同,無須出具《法律意見書》,也無須填寫《合同會審單》,由律師口頭作出修改答復,并填寫《日常法律咨詢記錄》。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見,提供給具體經辦人,同時提交公司董事會、總經辦。由董事會或總經辦監督文件修改情況。

          九、律師在提交法律意見書后,公司認為有關內容確實無須修改,經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律師可以在文件流轉表中簽字。但確有重大法律風險的,律師應當制作《律師風險提示》或《緊急情況反映》。十、律師審查文件,若認為必要或應公司要求,可制訂規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內部規章等,經公司認可后進行推廣使用。

          十一、律師審查文件中,若認為有關事項重大、情況復雜,可提議召開專項討論會或座談會,根據討論會或座談會結果提供律師審查意見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師審查文件應當確定具體聯系律師姓名及聯系方式,以便文件具體經辦人或經辦部門能夠及時聯系律師進行溝通。

          十三、律師應當對審查文件歸檔備查,律師一律保留審查文件復印件或電子文檔,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師參與談判事宜法律服務細則》

          一、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鑒于公司將涉及大量商務談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項以及合同簽訂磋商等,為規范談判事宜法律服務活動,特制定本細則。

          二、律師參與談判應當維護公司合法權利和利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為公司爭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師應當在談判前了解談判事項、談判對方基本情況、談判進行程度、談判分歧、談判進程計劃等。相關情況不清楚時,律師應當與具體經辦人或承辦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必要時,律師可以對談判對方基本情況、資信狀況予以調查。

          四、重大談判,律師應當進行討論,進行法律可行性論證,與公司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必要時,提請公司召開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會,對談判涉及的財務、工程等事項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重大談判,律師應當事前確定談判方案,并就談判有關事項與公司進行溝通,取得共識或確定談判工作原則。因談判事項時間緊迫,律師不能制定談判方案的,律師應當對談判事項和相關材料予以了解,應當在談判前與公司人員進行口頭溝通,并在事后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六、根據談判工作需要,律師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參與談判。

          七、律師根據談判事項的差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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