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
導語: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股權已逐步成為社會財富的重要法律表現形式。由于其僅限于公司股權歸屬的流轉,并不導致公司正常經營的中斷,同時有利于受讓方以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方式進入公司等特性,正日益受到投資者盼青睞。股權轉讓的內容既包括股東地位或資恪,也包括由該地位或資格決定的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客體存在瑕疵。
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權,因轉讓的股權存在著瑕疵而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轉讓的股權存在股東沒有出資(即所謂的干股、空股)、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引發的糾紛。此外,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僅將股權中部分或全部財產權益轉讓,而保留公司經營管理參與權。或者是相反的情況。這些屬于新型案件,頗具爭議。
2、主體存在瑕疵。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成立公司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但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以他人名義出資的現象,在此情況下,實際出資人為隱名出資人,而借用名義人為名義出資人。司法實踐中,因隱名出資而生之糾紛主要有三種,其一是隱名出資人向第三人訂立股權(出資)轉讓協議而名義出資人拒絕履行并主張股東權而產生的糾紛。其二是名義出資人未經隱名出資人同意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而產生的糾紛。其三是名義出資人將股權轉讓給隱名出資人。
3、當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包括簽名不真實、無權處分、重大誤解等。
簽名不真實是指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是他人冒簽的。簽名不真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最主要的一種情形,占到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類型的80%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轉讓他人的股份。股權糾紛中的無權處分往往發生在夫妻、親屬之間,并且與其它糾紛結合在一起。重大誤解是指對轉讓標的、價格等重要因素存在誤解的情況下進行的股權轉讓。這類型糾紛相對數量較少。股權轉讓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即主體合法、客體合法、符合法定程序、意思表示真實等等。股權轉讓糾紛往往也圍繞著這四個要件發生的。今后,民三庭將立足于統計數據,對股權轉讓糾紛進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4、股權轉讓方式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的內容,應指合同權利義務。權利義務的瑕疵一般因權利義務的設定不合公司法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故因此產生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轉讓股權而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不合公司章程約定轉讓股權而生的糾紛。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第一、未經過半數股東同意;第二、未保護優先認購權;第三、發起人股權未滿三年;第四、股權轉讓后,公司只剩下一個股東(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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