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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知識講解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并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證券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并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
2006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及監管措施。
對于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員,除應當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以外,還規定了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員有:(1)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2)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3)持有或控制上市
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4)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5)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4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6)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等。
(一)股東及股東會
1.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股東出資提供融資或擔保。
2.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單獨或合并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名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候選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權的股東和監事會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3.控股股東的行為規范。
(二)董事和董事會
1.董事的知情權
2.董事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駛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3.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為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對公司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三)監事和監事會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監事會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并向股東會負責。
(四)經理層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未擔任董事職務的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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