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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第一章重點匯總
2016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將至,小編最后再幫大家梳理了一遍《證券交易》第一章的重要知識點,希望能對大家的復習有幫助。
第一章證券交易概述
第一節證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機制
本章主要考點:
1.掌握證券交易的定義、特征和原則。
2.熟悉證券交易的種類。
3.熟悉證券交易的方式。
4.熟悉證券投資者的種類。
5.掌握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和可以開展的業務。
6.熟悉證券交易場所的含義。
7.掌握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8.熟悉證券交易機制的種類、目標。
9.掌握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10.熟悉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日常管理。
11.熟悉對證券交易所會員違規行為的處分規定。
12.熟悉證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單元的含義、種類和管理辦法。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則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
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證券交易的 概念
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買賣或轉讓的活動。
證券交易的特征
(1)流動性(2)收益性(3)風險性
(二)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歷程
1.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陽開始試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
3.1986年9月,上海開辦了股票柜臺買賣業務。
4.1988年4月起,我國先后在61個大中城市開放了國庫券轉讓市場。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6.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7.1992年初,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國正式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標志著維系證券交易市場運作的法規體系趨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主板市場內開設中小企業板塊。
10.2005年4月底,我國開始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11.重新修訂的《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2.2009年10月30日,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融資融券交易的申報。
14.2010年4月16日,我國股指期貨開始上市交易。
(三)證券交易的原則(掌握)
證券交易必須遵循“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公開原則: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參與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則:公正地對待證券交易的參與各方、公正地處理證券交易事務。
二、證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證券交易的種類(熟悉)
按交易對象品種劃分四種: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股票交
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股票交易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也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
前者通常稱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見形式是柜臺交易。
債券交易
▲債券交易是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債券主要有三大類: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
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基金分類: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基本類型)。
●封閉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其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如果獲得批準,則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買賣基金份額。
●開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上市開放式基金除了申購和贖回,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進行買賣。
◇上市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是通過對某一時點上
基金份額實際代表的價值即基金資產凈值進行估值,在基金資產凈值的基礎上再加一定的手續費而確定的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籃子股票的投資組合,追蹤的是實際的股價指數?梢栽谧C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并同時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取決于后者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權證交易、金融期貨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和可轉換債券交易。
1.權證交易
●權證是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權證具有期權的性質,也有交易的價值。
●我國目前的權證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權證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分為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美式權證、歐式權證、百慕大式權證等。
2.金融期貨交易
●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協議。
●金融期貨主要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以及股權類期貨三種。
3.金融期權交易
●金融期權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金融期權合約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期權費),在約定日期內(或
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
●金融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單方面讓渡。買方支付期權費取得權利之后,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收到了期權費之后,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并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金融期權的基本類型是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按基礎資產性質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以及互換期權等。
4.可轉換債券交易
●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交易是指以可轉換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熟悉)
現貨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回購交易、信用交易。
1.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后就辦理交收手續。
2.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
遠期交易
期貨交易
概念
遠期交易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或時間段內)按照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
期貨交易是在交易所進行的標準化的遠期交易,即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相同點
都是現在約定成交,將來交割。
不同點
非標準化;場外進行;以通過交易獲取標的物為目的。
標準化;多數在場內進行;多數情況下不進行實物交收,而是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交易、平倉了結。
3.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資的屬性,通常在債券交易中運用。
債券回購交易就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在第九章有詳細介紹)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資者通過交付保證金取得經紀人信用而進行的交易,也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詳細介紹)
我國已經可以進行信用交易了(2010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融資融券交易的申報)。
(三)證券投資者(熟悉)
▲證券投資者是買賣證券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證券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等。
▲從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基本途徑來看,主要有兩條:一是直接進入交易場所自行買賣證券,二是委托經紀人代理買賣證券。除了按規定允許的證券公司自營買賣外,投資者都要通過委托經紀商才能買賣證券。
▲我國對證券投資者買賣證券還有一些其他限制條件。如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資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則可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還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
▲所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具有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并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定義
在我國,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掌握)
(1)證券經紀業務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1)至(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4)至(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
從事(4)至(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
■注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
(五)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場所是供已發行的證券進行流通轉讓的市場。
證券交易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場所兩大類。
1.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熟悉)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場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證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掌握)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掌握)
(1)以盈利為目的的業務。
(2)新聞出版業。
(3)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4)為他人提供擔保。
(5)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專門委員會。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注意判斷、選擇題)
2.其他交易場所
▲定義
其他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也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分類
◇包括分散的柜臺市場和一些集中性市場。
◇在早期,柜臺市場(又稱為“店頭市場”)是一種重要的形式。這種交易方式呈現分散性。金融機構的柜臺既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證券交易的參加者。我國在2002年6月開始運作的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柜臺市場就采用這樣的交易方式。
◇隨著證券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在其他交易場所也出現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境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債券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債券交易實行雙邊談判成交,逐筆結算。
(4)我國現行開展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也屬于其他交易場所。
(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掌握)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1)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制定由結算參與人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3)建立完善的結算參與人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4)要對結算數據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定業務應急應變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時,我國還設立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該公司在上海和深圳兩地各設一個分公司。
三、證券交易機制
(一)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熟悉)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
●定期交易系統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連續交易系統中,并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間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
●定期交易的特點: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
●連續交易的特點: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二)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
▲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有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
●指令驅動系統是一種競價市場,也稱為“訂單驅動市場”。證券交易價格是由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的。
●報價驅動系統是一種連續交易商市場,或稱“做市商市場”。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做市商的收入來源是買賣證券的差價。
●指令驅動的特點:第一,證券交易價格由買方和賣方的力量直接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對手是其他投資者。
●報價驅動的特點:第一,證券成交價格的形成由做市商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都以做市商為對手,與其他投資者不發生直接關系。
(三)證券交易機制目標(熟悉)
流動性 |
▲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生存的條件。 ▲從積極的意義上看,證券市場流動性為證券市場有效配置資源奠定了基礎 ▲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價格。 |
穩定性 |
證券市場的穩定性可以用市場指數的風險度來衡量。提高市場透明度是加強證券市場穩定性的重要措施。 |
有效性 |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證券市場的高效率(信息效率、運行效率);二是證券市場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 ▲根據證券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強式有效市場、半強式有效市場、弱式有效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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