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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
一、選擇題。以下各選項中,只有一項符合題目要求,不選、錯選均不得分。
【第1題】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 )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證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第2題】證券分析師不因所在公司內部其他部門、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這體現了證券分析師執業的( )原則。
A.誠信
B.獨立
C.公平
D.審慎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第五條規定,證券分析師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內部其他部門、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
【第3題】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注冊資本不低于( )億元人民幣。
A.2
B.3
C.4
D.5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②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③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④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⑤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⑥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二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三十人。
【第4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準程序后,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準程序后,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第5題】證券公司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 )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A.70%
B.80%
C.90%
D.100%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百分之八十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6題】實施《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于( )個會計年度。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三個會計年度。
【第7題】被證券業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 )年的人員,不得注冊為投資主辦人。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投資主辦人:①不符合本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②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兩年;③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兩年;④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年檢;⑤尚處于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⑥其他情形。
【第8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 )。
A.30%
B.50%
C.70%
D.90%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九十。
【第9題】投資者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10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以上通過。
A.1/2
B.1/3
C.2/3
D.1/4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組合型選擇題。以下備選項中,只有一項最符合題目要求。不選、錯選均不得分。
【第51題】集合計劃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
、.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
Ⅱ.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
、.多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Ⅰ ⅡⅣ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募集資金規模在五十億元人民幣以下;②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一百萬元人民幣;③客戶人數在二百人以下。
【第52題】集合計劃應當終止的情形有( )。
、.計劃存續期間,客戶為1人
、.計劃存續期間,客戶少于2人
、.計劃存續期滿且不展期
、.計劃說明書約定的終止情形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計劃應當終止:①計劃存續期間,客戶少于兩人;②計劃存續期滿且不展期;③計劃說明書約定的終止情形;④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53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不得擔任財務顧問的情形有( )。
、.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最近12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ⅡⅢⅣ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①最近二十四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②最近二十四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③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54題】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可以有的情形包括( )。
、.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Ⅳ.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A.Ⅰ 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 ⅡⅣ
D.ⅡⅢ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55題】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應當將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提交相關材料。證券公司應提交的材料有( )。
、.備案報告
Ⅱ.資產托管協議
、.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Ⅰ ⅡⅣ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五日內,應當將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備案報告;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③資產托管協議;④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⑤已有集合計劃運作及資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說明;⑥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⑦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56題】優先股合格投資者包括( )。
、.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
Ⅲ.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400萬元的企業法人
、.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的合伙企業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 Ⅱ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包括: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③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企業法人;④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合伙企業;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⑥除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⑦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第57題】投資主辦人通過所在證券公司向協會進行執業注冊,應提交的材料有( )。
、.申請人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的證明
Ⅱ.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
、.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
A.Ⅰ 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 ⅡⅢ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資主辦人通過所在證券公司向協會進行執業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請人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的證明;②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③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58題】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
、.收購人的姓名
、.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Ⅳ.收購價格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Ⅳ
D.Ⅰ ⅡⅢ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②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繼續增持。③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④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⑤收購價格。⑥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⑦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⑧收購期限。⑨公告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④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11未來十二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12前二十四個月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13前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14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59題】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代銷或者包銷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Ⅱ.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A.Ⅰ 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證券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③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⑥違約責任;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60題】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如果( ),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A.Ⅰ 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Ⅳ項,《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累計百分之五十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行重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到十二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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