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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關于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歡迎閱讀。
一、一般正常購銷情況下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稅人手上購進梨200萬元,取得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張三手上購進蘋果10.3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6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小世公司購進機器設備117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認證相符。
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如下:
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稅人手上購進梨200萬,取得的是免稅普通發票,屬于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按11%抵扣進項=200*11%=22萬元。
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張三手上購進蘋果10.3萬元(含稅)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屬于農產品銷售發票,不得抵扣。
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6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進項稅=20.6÷(1+3%)*11%=2.2萬元。
二、購進用于農產品深加工
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稅人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取得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00斤共計20.6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小世商貿公司購進蘋果1000斤共計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金額10萬元,稅額1.1萬元。
7月將購進的梨、蘋果與葡萄加工成稅率17%的飲料,共領用梨1萬斤,領用葡萄1000斤,領用蘋果500斤。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購進梨與葡萄正常抵扣=200*11%+20.6÷1.03*11%=24.2萬元
購進蘋果取得進項能抵扣=11.1÷(1+11%)*11%=1.1萬元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稅額=11÷11%*(13%-11%)=2萬元。
當期領用葡萄已按11%稅率抵扣稅=1000/2000*(20.6÷1.03*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葡萄進項稅額=1.1÷11%*(13%-11%)=0.2萬元
當期領用蘋果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500/1000*1.1=0.55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蘋果進項稅額=0.55÷11%*(13%-11%)=0.1萬元。
三、購進未分別核算既用于17%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貨物服務
C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稅人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取得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稅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00斤共計20.6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小世商貿公司購進蘋果1000斤共計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金額10萬元,稅額1.1萬元。
7月將購進的梨、蘋果與葡萄加工成稅率17%的飲料,只知共領用5000斤,但未分別核算領用于深加工與一般銷售的購梨、蘋果與葡萄。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購進梨正常抵扣=200*11%=22萬元
購進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萬元(由于不分開核算,只能按取得的專票上的進項稅來計算進項可抵扣稅額,所以取得的3%專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稅金額*11%)
購進蘋果取得進項能抵扣=11.1÷(1+11%)*11%=1.1萬元
四、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
D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農民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00份,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情況下,能抵扣進項稅額=200*11%=22萬元。
E大世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農民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00份,7月將購進的梨加工成稅率17%的飲料,共領用梨1萬斤,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情況下,當期正常能抵扣進項稅額=200*11%=22萬元。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稅額=11÷11%*(13%-11%)=2萬元。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稅額=11÷11%*(13%-11%)=2萬元。
五、農產品核定扣除下
F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從小世商貿公司手上以100元/斤購進高檔梨花原木1萬斤共計100萬元(含稅)。7月將購進的梨花原木作為輔料與其他主料合成加工成稅率17%的工藝品,共領用梨花原木5000斤,大世公司采用農產品核定扣除法,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稅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5000斤*100*13%÷(1+13%)=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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