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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應何時繳納個稅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應何時繳納個稅,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應何時繳納個稅
股權轉讓過程中不僅涉及到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股權交易問題,同時也關乎相關稅費的征繳。自然人轉讓股權時,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對于受讓方一次性付款時,以“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征繳個稅,在實務操作簡便易行?梢坏┙灰纂p方約定分期支付股權價款,就會涉及到個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問題,關于時點確定頗有爭議。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應何時繳納個稅的知識,歡迎閱讀。
1、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繳納個稅時點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繳。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相關稅款的時點,即在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因此,在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時,股權交易雙方約定的各期股款支付時點即為支付應稅款項之時,因以此來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不僅如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币虼耍鳛檗D讓方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確定,除了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外,并以轉讓方已實際收到價款為實質要件。
從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即實際收到款項時確定所得,實際支付時發生扣繳義務。
2、稅款分期繳納并不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從文義上理解,在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時,應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進行計算,計算的方法是全部收入減去全部成本,以一次為標準進行計算,不能分次。顯然這樣理解是對法律條文的誤讀,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法律解釋是實務中正確適用法律條文的關鍵,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應當遵從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等相結合的原則,不能簡單地對文義進行偏頗的概括。此條文中的一次并非指代財產轉讓中不能約定分期支付價款,而是指整個轉讓中的總價款確定為一次,在各期支付的價款中可以相應地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扣繳。
不僅如此,第二十二條的“一次轉讓”是指財產轉讓所得的收入不能分割,必須完整與財產轉讓原值和合理費用配比,這是一個計算稅的過程。而《個人所得稅法》是第八條、第九條是征納稅條款,在實質上應當有所區分,不能混為一談。因此,用《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股權轉讓款需要一次性扣繳有失偏頗,是對法律條款的誤讀。
3、以“收付實現制”來看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個稅征繳問題
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按照收付實現制,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這里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對照上述規定,尚未實際支付的預提利息似乎可以暫時不要扣繳稅款,但是,上述規定指明“其他形式的支付”還是要扣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就有這方面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雖沒有向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樣對所得判定原則予以明文規范,但是從以上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即實際收到款項時才有所得,實際支付時才有扣繳義務。
回到我們討論的問題上來,個稅所得判定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無論是在實務中還是學術界都得到普遍認可。例如,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政策解讀稿中,國家稅務總局指出納稅人 “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了解讀。中國納稅籌劃第一人張中秀強調,“實際取得”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不是這份工資薪金歸屬的時間。個稅調整采用了收付實現制,收付實現制指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F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拓展:股權轉讓是否要交稅款的
一、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稅
1、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1、納稅人自、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或者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市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如貴司在是同時辦理法人和股東的變更的,則地稅部門也可同時辦理。企業自然人(個人)股東股權變更的,需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在上加具審批意見,然后到登記分局大廳或登記外點辦理變更手續;
2、如屬于轉讓股權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征稅:對于,依據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即具體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4、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納稅分為兩種情況。一般如果股權轉讓是按照原價轉讓的,一般是不用繳納稅款的;如果股權轉讓是按照溢價轉讓的,將產生個人所得稅費用是需要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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