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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天休假”的權利分析

        時間:2023-04-01 20:18:51 其他節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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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2.5天休假”的權利分析

          “2.5天休假”如何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國家旅游局局長李金早近日在2016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上表示,國家要推動各級政府把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納入議事議程,制定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細則或實施計劃,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推動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在保證每周法定40小時工作時、不影響群眾辦事的前提下,創造條件讓員工錯峰休假、彈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夏季2.5天休假

          李金早局長提到的推動落實帶薪休假和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都是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去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其中要求優化休假安排,激發旅游消費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此后,河北、江西、重慶等地相繼出臺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實行“2.5天休假模式”。

          國辦文件和一些地方的意見下發后,輿論對實行“2.5天休假”普遍持歡迎態度,但對這一政策能否落實、如何落實,卻不敢過于樂觀。人們主要提出了兩個問題,一個是中央文件和地方出臺的意見都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進行“2.5天休假”安排,這里的“鼓勵”只是一種引導性的態度,不具有普遍的強制性和約束力,一些單位特別是非公單位和私營企業,很容易以“不具備條件”為由拒絕實行。另一個問題是,據人社部去年的調查數據,全國單位帶薪休假落實率約為50%,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落實情況不佳,連帶薪休假都難以得到充分保障,“2.5天休假”作為“小短假”,前景只會更加黯淡。

          或許正是鑒于輿論提出了“先落實帶薪休假,再談2.5天小短假”的問題,此次全國旅游工作會議將推動落實帶薪休假與探索“2.5天休假”并列,給人的印象是,要將這兩個問題予以同等的重視,采取措施推動同步解決。實際上,在國家旅游局的工作職責中,或者說從開展和加強旅游工作的角度看,這兩個問題的性質和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了職工帶薪休假的條件和具體安排,并規定了對違反者的處罰辦法,包括“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從中可見,對職工帶薪休假負有監管職責的是各級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門;盡管《條例》對帶薪休假安排和罰則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8年時間過去了,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卻只有50%,相當于被打了一半的折扣,那些沒有嚴格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卻未見有誰因此受到了處分處理,或者被追究了法律責任。

          當然,李金早局長在全國旅游工作會議上說的是國家推動各級政府把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納入議事日程,制定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細則或實施計劃等,而不是說國家旅游局要推動這些工作,否則,國家旅游局就有“越權”之嫌了。至于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則屬于旅游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范疇無疑――去年國辦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提出“改善旅游消費環境”、“新辟旅游消費市場”、“優化休假安排,激發旅游消費需求”等6項政策措施,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屬于“優化休假安排,激發旅游消費需求”的政策之一。這就是說,旅游主管部門對推動實行帶薪休假也許起不到多少作用,但對推動探索“2.5天休假”應當履行重要職責,發揮關鍵性作用。

          盡管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作為正式的法規依據,帶薪休假的規定仍未能得到嚴格執行,而“2.5天休假”目前只有國辦文件作為政策依據,要成為職工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權利,談何容易?國務院能否為此專門制定一個條例,目前看來不大可行。

          最“省事”也最有效的辦法是,國務院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夏季“2.5天休假”確定為一種法定假期(或增設一個集中休假的“避暑假”),與新年、春節、勞動節等并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若能這樣,實行“2.5天休假”就具備了比帶薪休假更過硬的法規依據和更加剛性的法律約束力,落實起來也就相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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