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
房屋轉租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在房屋轉租法律關系中,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仍分別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三人稱為次承租人。
一、房屋轉租合同的生效條件
轉租合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因此其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采取法定的形式并經過法定的程序,等等。除此之外,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房屋轉租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尚未終止
首先,房屋轉租合同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只有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終止的,房屋轉租合同才可能生效。其次,房屋轉租合同中的轉租人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只有承租人享有合法的租賃權,才有資格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對房屋就沒有租賃權,當然無權將房屋轉租;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承租人的租賃權已經消滅,也不再具有轉租的資格。轉租人無權轉租房屋的,轉租合同也就當然無效。
(二)經出租人同意
盡管轉租的權利基礎是承租人的租賃權,但轉租必然會影響出租人的利益,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除非有特別約定,通常情況下都是認可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租賃房屋。因此,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也為了堅持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該辦法第28條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所謂經出租人同意,既可以是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表示允許承租人轉租,也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但是,無論何時同意,均應當采取明示的方式,不可以默示同意。同時,轉租房屋的數量、期限,用途等均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不可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圍。此外,城市房屋轉租合同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未辦理轉租登記備案的,轉租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轉租合同當然也隨之解除!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2] 第32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三)次承租人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次承租人其實就是房屋轉租合同中的承租人,其法律地位就是承租人,稱其為次承租人只是為了使其與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相區分,從而明確其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次承租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關于承租人的主體資格要求,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有限制的,完全適用于次承租人。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X條的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者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這樣,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成為城市私有房屋轉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
(四)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
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合同,因此,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否則無法生效。例如,除非出租人與轉租合同的雙方另有約定,轉租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房屋租賃合同標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不能超出房屋租賃合同的范圍;轉租合同的期限必須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屆滿,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總之,房屋轉租合同只有既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又符合上述特別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通則的規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標準。房屋轉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認定轉租合同有效。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轉租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表示的(默示),應視為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一種是同意;一種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么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那么就意味著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后,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房屋轉租合同范本
轉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當事人就房屋轉租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 轉租人經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 房屋m2轉租與承租人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約承租。
第二條 轉租期限:自 起,至 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
1. 每月租金人民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 保證金人民幣元,于轉租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 使用轉租房屋的限制:
1.本轉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轉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
3. 乙方于轉租期滿應即將轉租房屋騰出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用或任何費用。
4. 轉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 轉租房屋有改裝設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還轉租房屋時并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轉租房屋,除因天災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過失致轉租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轉租房屋因自然的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房屋轉租合同書范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轉租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轉租期限屆滿,甲方得解除租約。
2.乙方于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之豎日起,乙方應按照每日 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1.轉租房屋的稅費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的,視為放棄,可由甲方處理。
3.本合同轉租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的同意。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 份為憑。
轉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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