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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買賣合同未約定,訴違約金法院不支持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案例:買賣合同未約定,訴違約金法院不支持,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違約金作為逾期付款時的違約責任,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則不能要求對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近日,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因買賣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對原告的該訴請予以了駁回。
案情:
原告星瑞工貿公司是某啤酒在新余的總經銷,2013年被告黃軍先后多次向原告賒購啤酒共計28000元,因被告資金周轉困難,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28000元的欠條,約定于2014年2月1日前付清。期限屆滿,被告并未如期歸還該貨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討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貨款28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評析:
對于原告工貿公司要求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買賣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是否適用違約金責任,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并未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就不能向對方主張違約金,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請。
提示:
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不能主張違約金,但當事人可以以違約為由向對方主張逾期付款損失,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據的。
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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