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定金問題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習慣,購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開發商與購房者都會簽訂《購房意向書》,以說明雙方對購售房屋已達成初步意向!兑庀驎返膬热菀话惆ǚ课莸奈恢谩⒚娣e、價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時間、違約責任及其它房屋的具體情況等。實踐中,《意向書》除了上述內容外,一般還有定金內容。正是《購房意向書》中的定金條款,使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書,成了購房過程中矛盾的'焦點。
要正確處理《意向書》中的定金糾紛,首先應了解《意向書》的性質和意向書》中約定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從《意向書》簽訂的背景和內容看,《意向書》并不是購房合同,沒有定金條款的《意向書》僅是購售雙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對房屋交易已達成初步意向的買賣雙方而言,為了保證雙方能進一步接洽房屋買賣,即購房者保證開發商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不將房屋另售他人,開發商保證購房者能再來接洽購房事宜,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顯然不能實現上述目的。正是為達到上述目的,達成購房意向的雙方約定,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證開發商在約定期限內不將房屋另售他人,同時保證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進一步洽談購房事宜。購房者交納了定金,認購書的性質就由意向書變成了協議,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就有了權利義務,開發商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房屋出售他人,購房者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商進一步接洽購房事宜。否則,購房者將損失定金,開發商將雙倍返還定金。
了解了認購書的性質和定金擔保的內容,處理此類糾紛也就有了依據。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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