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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時間:2020-11-20 15:32:56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合同管理制度是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的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合同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投資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 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 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 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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