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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什么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事務完成后,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并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托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關于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并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并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于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
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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