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效力有哪些特殊情形
導語:技術合同效力有哪些特殊情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技術合同效力有哪些特殊情形
1、無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的效力
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些主體所具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所謂的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倘若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或者說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無從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不具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正是根據這種推理,我國以前的民法理論通常認為,倘若合同主體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訂立的合同無效。但是,無民事主體資格而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是復雜的,如此簡單地認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時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也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就技術合同而言,它涉及合同主體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以此認定合同無效卻大可不必。較為常見的就是那些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以其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設立它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訂立技術合同的情形。這些科研組織雖然是以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但該組織既不屬于法人,亦不屬于“其他組織”,即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有特定涵義的,是指那些依法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但這些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設職能部門及其單獨或聯合設立的科研組織,或科研人員自行設立的課題組。這些科研組織因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前被認為是無效的。
《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透過現象看本質,以確定形式背后的實際主體的方式處理其效力問題,即此類合同不因締約主體名義上的瑕疵而妨礙其效力,除非另有導致其無效的情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所以如此規定,顯然不是說合同主體有無民事主體資格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實際上是不拘泥于合同主體的名義,而是“循名責實”,以名義背后的實際主體衡量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主體。
據此,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合同主體和訴訟主體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不再是該科研組織;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就不能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能是科研組織成員的個人行為,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授權”的`形式是多樣的,包括簽發授權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中的授權條款及其他授權方式:“認可”則主要是事后追認。
2、審批、行政許可與技術合同的效力
一般地說,審批乃是主管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審批與行政許可的關系是屬種關系,即行政許可是審批的一種,但審批的外延廣于行政許可,它還包括行政許可以外的審批。總體上說,技術市場主要是由市場調節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通常不需要審批或者許可,但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審批或者許可,或者在相關環節涉及許可。
技術合同涉及審批或許可的情形至少有以下三種: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技術合同須經審批或者許可后生效,如某些特殊技術的轉讓須經批準或者許可;
二是依照技術合同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須經審批或許可,如按照技術開發合同生產的特殊產品須經審批的情形;
三是依據技術合同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或者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須經審批或許可,而以獲得批準或者許可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認定技術合同的效力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在第一種情形下,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衡量和認定技術合同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的技術合同而未經批準的,倘若合同尚未履行,應當認定為不生效;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應當認定其無效。例如,《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進口此類技術的技術合同屬于應當經許可的合同,未經許可即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構成不生效或無效。相反,自由進口技術的登記管理程序,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然,認定此類技術合同無效也只能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限。例如,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決定均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倘若技術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行政許可強制性規定,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在第二種情形下,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屬于合同的履行問題,按照《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未履行此類審批或許可,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只涉及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倘若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種情形下的技術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倘若審批或者許可的條件未能成就,該技術合同即不生效。未經審批或許可而實際履行的,應當認定為合同因履行行為而生效。
3、以欺詐手段訂立的技術合同
《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兩種欺詐情形,即當事人一方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在這些情況下,受損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然,這里規定的僅是欺詐行為中的兩種典型情形,實踐中還可能有構成欺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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