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保險合同中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問題由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而成,有興趣的朋友不妨閱讀一下,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一、保險代理人的禁止性行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五)虛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保險傭金;
(六)虛假理賠;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二、保險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一旦生效,即在相對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即責任,由保險人承擔,這一行為的相對人就可以向保險人主張該行為的效力,并要求保險人受該行為的約束,承擔該行為產生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因為保險人為使其能夠借助他人即保險代理人的力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雖然可以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自由地為一定的行為,但是他必須受到維護保險人利益這一原則的制約。因保險代理人的行為產生的利益歸屬于保險人,伴隨利益而來的責任也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而保險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也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
二、通常情況下,保險人只對保險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對保險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但是,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在保險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情況下仍需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是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人有代理權。這里所說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保險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而且投保人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同時,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超越代理權這種情形外,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也有效,由此產生的保險責任由保險人承擔。當然,保險代理人應當對自己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保險代理人超越職權的行為,造成保險人多承擔了責任,或者給保險人造成了其他損害,保險人可以就該損害要求保險代理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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