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可撤銷無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2種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12中情形是無效,可撤銷、可解除的,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可解除撤銷無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2種情形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如下12種無效或可以撤銷的情形:
一、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處理方式: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當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處理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約定以其為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四、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六、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九、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處理方式: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處理方式: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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