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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合同介紹
詳細介紹十五種有名合同中的供用合同介紹!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用合同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供用合同介紹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屬連續合同,其標的性質決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貨、返還、恢復原狀等問題。
一、供電方的主要義務有:
1、按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安全供電;
2、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有:
1、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及時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如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電。
2、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擴展知識-買賣合同介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說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一)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依有關規定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應分別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如訂立合同時雙方知道標的物所在地點的,該地點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則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交付地。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未能交付標的物的除外。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質量要求。如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二)買受人的義務和責任
1、支付價款。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
2、檢驗和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并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并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在合理期間或自標的物收到后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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