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
待崗,是相對于在崗而言,卻又不同于下崗,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屬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員工無法正常工作而待崗。
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
待崗要變更勞動合同嗎?
待崗必然會涉及到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等相關事項的調整和變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首先應該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無法平等協商工作崗位,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單位直接告知員工待崗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此外,如果單位生產任務短期內不足,職工暫放假,有生產任務時,職工還需回原崗位繼續工作,這種情況是不宜變更勞動合同的。
待崗人員與新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不屬于雙重勞動關系的范疇。
待崗多長時間,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待崗,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應當簽訂待崗協議,在該協議中應當對這種情況作出約定,并按照該協議履行,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中沒有約定,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待崗期間的勞動合同。
強制待崗,員工可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目前對待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勞動者待崗,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以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為由主張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要求單位補發工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待崗不能超多長時間?待崗期間待遇如何?
《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的具體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久。
有關待崗期間待遇問題
正常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至8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直到復產、復工。
發放生活費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待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所以,待崗期間單位仍然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什么情況下單位讓員工待崗是合法的'?
企業由于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員工無法正常到崗工作,或者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無法參與正常生產活動的。企業在生產任務不足,停工停業時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并支付待崗工資。但公司應提供生產任務不足或經營情況不佳的證據。
公司出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參與工作,可以視為待崗。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后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并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企業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相關文章:
勞動合同法工資04-11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04-13
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04-12
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04-12
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04-12
勞動合同法工資發放04-11
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04-11
勞動合同法加班工資04-11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計算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