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類型: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系較復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定合同文本,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簽訂,并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并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簽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權限;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后,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后,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本草擬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并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書文本復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復制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文件材料復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并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清理情況并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審核、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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