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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時間:2023-01-31 17:50:00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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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通訊企業合同管理中,合同是連接通訊企業和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制定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非常有必要的,趕緊看看吧!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某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經營風險,減少經濟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市(州)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意向書、備忘錄、約定書、框架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條 公司簽訂合同進行的資信調查、意向接觸、商務談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審查、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編號、歸檔、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公司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等價有償、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在對外經濟交往活動中,除能及時清結,并實現交易目的外的所有交易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八條 若交易活動承辦部門認為無需簽訂合同的,應當通過有關書面材料予以說明,并經有關程序予以審批。

          第九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應當加強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不當情形發生。

          第十條 公司不斷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優化簽訂、履行、評估閉環。

          第十一條 公司積極開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在保障合同質量的同時,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健全各項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省公司合同歸口管理機構是綜合部。

          第十四條 綜合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 宣傳《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提供法律咨詢;

          (二)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三)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 配合相關部門對合同系統進行完善;

          (五) 參加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

          (六) 合同法律審查;

          (七) 管理合同的授權委托;

          (八) 管理合同專用章;

          (九) 管理合同法律文書檔案,并及時移交檔案室統保存。

          (十) 組織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培訓;

          (十一) 協助處理合同爭議;代表公司參加合同糾紛的仲裁或訴訟活動;

          (十二) 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市(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設立合同管理員,指導本部門人員起草合同,收集合同起草和審批過程中的問題,并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六條 合同主辦部門的職責:

          (一) 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報批;

          (二) 調查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

          (三) 合同商務談判;

          (四) 在合同系統上起草合同、提交審批,并根據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修改合同;

          (五) 配合合同主管部門及時將簽訂的合同進行歸檔;

          (六) 跟蹤合同履行,反映、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并配合解決。

          第十七條 合同協助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依據本部門職責和分工負責對合同進行協助審查、會簽。

          第十八條 市(州)公司合同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在綜合部;

          第十九條 市州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職責由各市(州)公司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合同簽訂權限

          第二十條 省公司合同原則上由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省公司合同簽署權限管理辦法授權省公司相關人員代表省公司簽訂一定限額內的合同。

          第二十二條 分公司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負責人簽訂。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授權有關人員簽訂一定限額內的合同。關于合同審查授權公司實行分類管理,詳細標準請見(合同審簽權限表)。

          第二十三條 框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有效期限或最高限額。若無有效期或最高限額則需要在合同審簽填列明確。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不得將超限額合同拆分簽訂、規避審查。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各中心不得以部門或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超越授權范圍、超越授權期限或者未經授權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未經省公司批準,各市(州)州公司不得簽訂借款、貸款、對外投資及對外擔保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與歸檔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合同應按照集團公司、省公司集中采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合同主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或者調查對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經營范圍、資質證書、履約能力、履約信用、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資格等資信情況,并保存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主辦部門應與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協查聯系,對法人資格、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況把握不準時,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查;對資質把握不準時,請求資質管理部門協查;對信用狀況把握不準時,請求有關銀行協查;對商品質量、標準把握不準時,請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查;對價格把握不準時,請求物價部門協查。

          第三十一條 合同主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初步意向接觸的基礎上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合同談判,并就雙方談判達成的一致意見草擬合同基本條款。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或者應合同主辦部門的要求,綜合部或者合同協助管理機構可派員參加合同談判。

          第三十三條 合同內容由主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 合同的名稱;

          (二)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三) 簽約日期及簽約地點;

          (四) 鑒于條款;

          (五) 標的;

          (六) 數量;

          (七) 質量;

          (八) 價款或報酬;

          (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 保密條款;

          (十一) 環保條款;

          (十二) 違約責任;

          (十三) 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四) 合同的份數;

          (十五)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十六) 各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十七) 其它條款。

          第三十四條 合同文本應當做到內容合法,條款完備,表述準確。

          第三十五條 主辦部門起草合同時應優先使用集團公司和省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已在合同審查簽流程中予以提供)。合同主辦人員在草擬合同時,應當充分按照合同電子審簽系統中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第三十六條 公司鼓勵合同主辦人員及主辦部門推廣應用合同示范文本。對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優先進行予以審查。對采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審查部門應當仔細審查相關內容,以確定是否予以通過。

          第三十七條 合同主辦部門、承辦人、合同審查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合同審查流程和管理辦法,包括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合同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一起不斷完善合同管理辦法、流程及示范文本。

          第三十八條 主辦部門應通過合同系統起草合同,填寫合同基本信息、審批表,并將合同正文、合同附件和公司呈批件(或決策會紀要、公司文件等類似文件)上傳到系統。

          第三十九條 主辦部門負責技術、商務審查,由協助管理部門進行會簽,由綜合部進行法律審查。

          第四十條 合同協助管理機構、會簽管理部門、綜合部等合同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合同審批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意見于合同審簽表。

          第四十一條 市(州)公司在授權范圍內簽訂的合同,由市(州)公司進行技術、商務、計劃及法律等審查,具體按照市(州)公司的審批程序辦理。省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合同一般在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需經相關政府部門報批、登記、備案手續或者需要辦理公證、鑒證手續的',應經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批準并出具授權委托手續后,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主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書、合同審批表等文件,以及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若有)等資料一并移交綜合部存檔。

          第四十四條 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后續法律文件等及時交由綜合部歸檔。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五條 主辦部門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實際、及時履行合同,并負責妥善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項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在合同正式簽訂前,與對方當事人提前履行合同。

          第四十七條 主辦部門負責跟蹤生效合同的履行,及時了解對方履行情況,必要時實地調查標的物情況和對方的履約能力。若出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進行報告,由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商議合同履行問題。

          第四十八條 主辦部門發現對方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或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應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并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根據合同約定妥善解決問題。

          第四十九條 主辦部門發現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變更、解除條件時,應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檢查

          第五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主辦部門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綜合部。

          第五十一條 合同爭議一般由主辦部門與對方友好協商解決。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的要求,綜合部可提供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支撐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主辦部門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 雙方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四條 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合同爭議時,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外簽訂仲裁協議的,應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

          第五十六條 因合同糾紛而引起的仲裁或者訴訟案件由綜合部歸口管理。在有必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解決合同爭議時,主辦部門提出建議報公司領導同意后,由綜合部牽頭處理,合同主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五十七條 市(州)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解決合同爭議時,應提前將有關處理方案報省公司綜合部,在省公司同意后方可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由省公司綜合部協助處理。

          市(州)公司因合同糾紛而被對方提起仲裁或者起訴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公司綜合部,必要時由省公司綜合部協助處理。

          第五十八條 綜合部、合同主辦部門在收集合同爭議證據和資料時,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協助配合。

          第五十九條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跟蹤解決合同爭議的相關法律文件的履行或者執行情況,并通知綜合部。

          第六十條 省公司綜合部不定期對各市(州)公司的合同審簽、示范文本使用、合同履行監督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二條 廉政合同、勞動合同及用戶入網協議的管理,按照省公司其它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各市(州)公司可根據該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通訊合同范本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甲方依法開辦的固定電話通信業務。

          3.有對甲方執行的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的知曉權。

          4.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全月)繳納電信費用。

          5.登記辦理固定電話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乙方資料,并對乙方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名稱、結算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在一周內辦理變更確認手續,因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使用的用戶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8.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內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負責。

          9.配合甲方實施的固定電話服務變更。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2.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向乙方提供固定電話服務。并在營業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并為乙方繳費提供方便。

          3.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等緊急電話的接入服務。

          4.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查詢,并為乙方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5.根據國家關于電話交換設備技術規范書、國家計委和信息產業部對電信計費的.有關規定,固定網本地電話不提供詳細話單。

          6.乙方對繳納的電信費用有異議的,甲方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可以暫停向其提供服務,并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8.乙方因欠費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繳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原電話號線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9.因電信業務發展需要更改用戶電話號碼的,應當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戶改號時間和更改后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后,至少應在20日內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費停話的,在結清欠費和違約金后,24小時內恢復通話。

          11.為建立與乙方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協議提供的乙方資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話阻斷,甲方應相應減免乙方在通話阻斷期間的基本月租費,減免月租費計算方法為:月租費×中斷服務時間(天)/30(天),阻斷時間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訴或甲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話時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它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一)乙方在結清所有電信費用后方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乙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乙方提供的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

          2.乙方私自移機(室內移機除外)、轉讓電話租用權或擅自改變電話使用性質的;

          3.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內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4.乙方登記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電話,其中1部電話的通信費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甲方將暫;蚪K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務。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機并解除本協議,并依法追繳各項電信費用和違約金:

          1.利用固定電話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乙方,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銷保證的;

          4.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采取訴訟途徑解決。

          四、附則

          (一)同意本協議后,雙方經協商簽定的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與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簽定的涉及固定電話租用權的協議,對甲方概不發生效力。

          (三)如國家或甲方上級企業發布新規定,導致本協議內容變更的,雙方均同意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履行本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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