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規定解釋
合同約定了合同解除條款。如合同約定,違約方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規定解釋
一、《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的規定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賣方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在此,我們簡要回顧一下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所謂“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規定了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類:
(一)約定解除,它包括兩種情況:
1、合同約定了合同解除條款。如合同約定,違約方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
2、在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單方解除權,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王宇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條件與程序
就本案而言,王宇認為李麗遲延男故王宇只能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
該條規定的單方解除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一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義務;
3、經另一方催告;
4、遲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應當在催告之后,經過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遲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夠的時間去履行其主要債務。
在滿足上述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后,王宇還要依據《合同法》第96條規定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本案中,鑒于王宇在雙方變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確向李麗催要欠款抑或給李麗合理的時間去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單方解除權的條件,故王宇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三、李麗收到王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異議的期限。
李麗收到王宇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個月內及時提起仲裁申請,有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喪失勝訴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一方依據合同或者合同法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后,對方當事人行使異議權的期限有兩種情況:
(一)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異議期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上述簡要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維護交易的安全與穩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十分嚴格,當事人不能隨意主張解除合同,否則構成違約行為。
善意取得并已辦理手續的房產受讓人的利益應予以保護:裁判要旨
第三人善意取得了地上建筑物(房產)并已辦理了手續,名為承包、實為租賃的承租人以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撤銷第三人的登記手續,該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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