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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拍賣的規定
拍賣,又稱競爭買賣,是指以公開競爭的辦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當事人的出賣方式。拍賣屬于一種特殊買賣,其特點是多數買受人公開競爭購買,但以出價最高者為買受人。
拍賣的成立一般要經過3個階段:
(l)拍賣表示。拍賣表示包括拍賣公告、貨物展示和拍賣師作出的拍賣表示。拍賣雖然有拍賣表示,但其性質上仍屬于要約引誘,而不是要約。因為,拍賣師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賣師的報價只是為了引起競買者的競買。根據<拍賣法>第50條的規定,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說明,否則,拍賣師應對竟買人的最高報價必須拍定。如果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2)應買表示。拍賣是一種要約引誘,竟買人的報價即為要約,而拍賣師的拍定即為承諾。因此,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易言之,沒有其他競買人報出更高應價時,合同生效;否則,合同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委托拍賣的人也不得參與競買,并且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拍賣人或委托人以行政處罰,其拍賣無效。
(3)買定表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錘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買受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物。拍賣人或委托人不交付標的物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不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物,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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