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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訂立
(一)電子合同的與要約邀請
1、 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逗贤ā返谌畻l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
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一般來說,承諾的生效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國和一些國際習慣所采用的到達主義。其二是英美等國所采納的發信主義和送信主義?紤]到EDI方式交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實際上與對話者之間的對話一樣瞬間到達,是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發送和到達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收到與發出時間的準確,法律應當規定,提供服務器的網絡服務,應當定期檢查,調校服務器系統的設置和時間,并在一定時間內保存記錄,已備查詢。
2、關于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以發端人設有的營業地點視其為發出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工作地點,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因此,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或與之同時到達時,表意人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我國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僅指要約的撤銷;承諾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對于要約的撤銷,大多數國家原則上是允許的,但一般也規定要約不可以撤銷的條件。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因此,在電子商務中,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的需要。
(五)電子合同的形式
根據我國學者的解釋,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在表現。合同的形式主要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陬^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合同的形式。
隨著科技的發展,書面形式內涵在逐步擴大。電報、電傳、傳真等被普遍使用,雖然這些方式與傳統的方式不同,但由于他們的最終傳輸的唯一結果也是紙面記錄,與傳統紙面無異。聯合國在1996年制定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其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法對電子合同進行了法律承認,即任何人不得以某項合同是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也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 僅從法律上承認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還是不夠的,這只是解決了第一步的法律問題。實際上,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總是與電子合同的證據法律效力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承認電子合同是書面形式的目的還需解決電子合同的證據法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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