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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0-08-25 12:23:00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中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中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學校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并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具備,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條 各審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預付款項目的要上報該項目主管校領導審定的,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人)向國資辦報送合同初審稿時,除提供《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學校招標采購管理規定的,需提供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招標、談判紀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經審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單位應根據有關審查部門的修改建議,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并送相關部門復查通過。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第十九條 根據我校校長書面授權,合同由項目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接受校長授權的各部門,應認真落實合同簽署授權責任,制訂內部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內部分工,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校長授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涉及個人申請科研項目經費合同(含科研任務書),圖書出版類等項目合同,由歸口部門根據我校校長授權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授權管理細則,研究確定部門授權簽署合同人員名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核準后,將部門授權人員名單、授權范圍和授權起止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條 各類合同統一使用“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簽訂后,項目承辦單位(人)送國資辦審核無誤,統一加蓋“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條 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辦單位(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及時跟蹤和了解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歸口部門應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督促合同承辦單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文本。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說明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規定的合同審查權限和程序再報批。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對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承辦單位(人)應及時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對方,并保存通知證據,必要時聽取學校法律顧問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應及時將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歸口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匯報,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如發現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存在欺詐等行為,承辦單位(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財務部門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條款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驗收、入賬等憑據,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歸口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成能達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對需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歸口部門應書面向主管校領導匯報,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召集歸口部門、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辦、承辦單位,以及法律顧問、經濟顧問組成處理小組,研究確定該合同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參與該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合同糾紛處理完畢,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時,承辦單位(人)應及時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資料送國資辦存檔,

          第二十八條 國資辦應建立電子和紙質合同檔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合同檔案應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審稿、合同訂立至合同履行完畢時間段內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書、資料(包括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書面簽證、變更文件、往來信函、文書、電話記錄、傳真、電報、合同履行記錄及索賠報告等)。合同檔案應在合同履行完畢15個工作日內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號,整理成冊,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學校檔案館保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合同承辦單位(人)、歸口部門未調查或審核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以致簽約被騙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學校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四)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五)合同審查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有關人員沒有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六)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七)在學校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條 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對該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黨政紀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所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該單位應對合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害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各相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應認真負責,積極預防,降低風險、避免或減少損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為學校帶來重大利益的,學校將對相關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實體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驅W校授權的校內組織以學校的名義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協議,以及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法律文書,包括校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組織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和法律文書。

          第三條 學校所簽合同按照性質、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分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合同金額較大、對學校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學校資產產權變動的合同以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合同,為重大合同,其他為一般合同。

          第四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授權、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學校根據業務類型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依照各類事務管理的有關辦法,實行歸口管理。

          任何情況下,所有合同涉及學校財務支出和資產變動的,都須經由計劃財務處和國有資產處審核并提出意見,必要時需由審計處出具審計意見。

          第五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承辦制度、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六條 學校合同承辦部門在辦理合同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實履行合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監控合同,保證資料的完整性;

          (四)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校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重視對合同的管理,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歸口承辦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九條 學校院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和完善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部門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見;

          (五)統一保管并按規定出具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負責對合同進行備案、存檔;

          (七)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八)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負責歸口承辦管理其職能范圍內的業務性合同:

          (一)教務處負責全日制學歷教育聯合辦學合同的承辦管理;

          (二)科研處負責自然科學類、人文科學類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讓以及聯合培養研究生合同的承辦管理。;

          (三)人事處負責學校人事和勞動合同的承辦管理;

          (四)計劃財務處負責融資和對外投資合同的承辦管理;

          (五)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接受社會資助和學生保險合同的承辦管理;

          (六)國際交流處負責涉外合同的承辦管理;

          (七)基建管理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設備采購等基本建設合同的承辦管理;

          (八)后勤管理處負責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工程、用水、用電、用暖和用氣等合同的承辦管理;

          (九)國有資產處負責學校公共資源(有形和無形)、房屋租賃、公開采購的工程、物資、服務以及資產處置合同的承辦管理;

          (十)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自學考試、網絡教育、成人學歷及非學歷教育、各類專業培訓和成人教育合作辦學合同的承辦管理;

          (十一)職業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國培、省培以及其他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合同的承辦管理;

          (十二)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學校綜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門承辦管理范圍內合同的承辦管理。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早期調查、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文本起草,將合同提交合同審查管理小組進行會簽、會審,并在審查通過后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

          (三)將合同及時提交院長辦公室備案、存檔;

          (四)負責具體執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學校匯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五)制定應急預案,對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學校的損失;

          (六)處理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合同有主要承辦部門和協助承辦部門的,一般由主要承辦部門承擔上述職責,需要協助承辦部門承擔部分職責或提供有關配合的,由主要承辦部門進行協調或申請學校領導進行協調。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承辦人,負責具體承辦合同有關事務。合同洽談、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工作調動等,原承辦人與繼任者之間應及時辦理合同管理交接手續,未完成交接者,人事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成員由院長辦公室、國有資產處、審計處、計劃財務處、相應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院長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第十四條 合同審查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重大合同及有爭議的合同進行會審;

          (二)校內標準合同范本的審定;

          (三)對合同條款以及補充、變更或解除條款進行審定;

          (四)定期對學校各部門所訂立的合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學校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我方或以我方為主起草。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學校權益。有關的科研合同,項目委托單位有格式合同和專門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

          第十八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結清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各方經協商一致對合同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代替合同。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作。

          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文本至少由學校持有三份,其中一份用于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一份用于學校檔案室歸檔,一份由承辦部門保存。

          第十九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附上大寫。

          第二十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標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其他根據合同的種類、標的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數,補充協議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證或見證,合同中的定義條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技術、商業秘密的保護,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有關爭議的解決,一般情況下,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方便學校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設立擔保的,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明確擔保的期限、方式和范圍,可以將擔保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另外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必要時,也可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根據實際情況將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設定為主合同的生效條件。

          第二節 合同洽談

          第二十三條 洽談和簽訂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先就合同事項向主管校領導進行報告,必要時將情況報告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進行研究。

          第二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談判協商的早期階段組織對合同所涉項目進行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主要包括合同項目的明確具體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和意見、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和資信狀況,以及預期收益和風險以及等內容。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項目評估分析有明確要求的,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談判前進行充分準備,制定工作預案,確定談判策略;在談判協商過程中,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或校長、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工作進展,遇有重大問題需要請示學校決策的,應及時提請學校會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據需要隨時就有關問題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盡力爭取和維護學校權益。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商洽談和簽訂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許可證、資產負債表、銀行資信證明等能夠證明其身份、資信的有關文件,必要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詳細調查、了解和掌握對方當事人的下列情況:

          (一)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二)資信情況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約能力是否有保證;

          (四)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五)委托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項、權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確、有效;

          (六)應當掌握的其他相關情況。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談判、洽商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對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對談判、洽商過程中往來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電文數據資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及時回復對方,以免延誤造成損失。

          第二十八條 實行合同談判聯席制度。學校根據合同項目內容組成由技術、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談判工作組,代表學校進行談判。

          對于重大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提請學校組建由校外第三方技術專家和法律顧問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專門工作組進行合同可行性研究、業務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簽約活動。

          調查和談判過程中,可能影響校方利益關系的人員應予回避。

          第二十九條 談判過程中,應詳細記錄談判的重要事項和各方意見,一般情況下應錄制談判整個過程的影音資料,并存檔備查。

          第三節 合同的審查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訂立之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擬簽文本提交學校合同審查管理小組審查會簽、會審。必要時,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應提請學校組成有技術專家參加的專門小組,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和審查。

          對于重大合同,學校應聘請校外第三方技術專家參與合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嚴格審查:

          (一)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狀況。具體包括:

          1.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名稱、資質、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經營范圍和方式等。重點審查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

          2.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3.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4.必要時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二)審查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三)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四)審查是否具有相應的學校經費支出預算。

          沒有預算的物資采購項目、臨時增加的維修工程等,必須按學校預算管理規定的程序落實經費來源后,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涉及多個部門的合同,須經各相關部門會簽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蓋章,經主體雙方蓋章后的合同應在相關單位或部門進行存檔。

          第三十三條 在會簽過程中,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對合同的具體條款不能準確把握時,可以向學校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提出書面會審申請。

          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合同審查管理小組對審查結果負全面責任。審查完結,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應形成書面審查意見,由審查小組組長簽字后,附合同文本報主管校領導或校長審批。

          第四節 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五條 校長代表學校同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簽訂合同。

          一般合同,校長可授權主管校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簽批。重大合同,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核后,由校長簽批。

          第三十六條 未經校長書面授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學校和學校二級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三十七條 標的額度較大或牽涉面較廣的合同,在簽訂前須向校長報告,須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由校長簽批。重大事項合同須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會研究決定,由校長簽批。

          第三十八條 合同簽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合同審簽單”會簽后,報主管校領導和校長簽批。

          第三十九條 學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名。

          第四十條 合同的簽署,我方在合同上簽字之前,原則上應當讓對方當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雙方同時簽字蓋章。對方先簽字、蓋章的情況下,學校合同承辦人必須對合同逐條核對,保證合同內容無誤。不得將學校已簽字、蓋章而對方未簽字、蓋章的合同,全部交給對方或郵寄對方簽字、蓋章,防止造成學校被動;但學校承擔的由外部資助的科研項目類合同,確需學校將我方已先行簽字蓋章的合同交寄對方簽字蓋章的,由綜合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后視情決定,必要時報經主管校領導或校長、學校決策會議審定。

          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否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嚴禁將僅有學校簽字、蓋章卻無合同條款的合同末頁,交、寄給對方簽字蓋章。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報科研項目的合同有此情形的,可按項目資助方的要求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承辦管理部門應負責合同的執行,跟蹤、監控和推動合同的實施,隨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合同執行進展,協調解決或請求學校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全面維護學校權益,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確的履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學校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擅自改變或轉讓合同義務。

          第四十三條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辦管理部門應監督合同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如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合同承辦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申請學校向其發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書面函件督促其履約。如因對方違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損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如果我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辦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報告主管校領導和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況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發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四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資金支付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首先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計劃財務處提交驗收審批單并申請結算。計劃財務處在收到結算申請后,應對合同條款和經審批的結算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的,方可結算。

          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應及時向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和校長報告,并不予結算。

          第四十五條 對于定金和預付款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四十六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發現簽約時的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給學校造成損失時,應當及時報告合同審查管理小組核查,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建議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電報后,必須及時報告合同審查管理小組,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八條 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后,應在15工作日以內答復,法律法規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答復或不予答復,造成學校利益損害的,具體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將能證明雙方函電往來及內容的憑證歸檔存查。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主體變更,應當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變更合同應當經原擔保方同意并簽章予以確認;

          (三)合同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四)合同經過公證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當報原公證機關備案;

          (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做出;

          (六)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答復或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七)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應當按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進行。

          第六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合同專用章由院長辦公室統一刻制、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統一使用 “吉林工程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如合同對方有特別要求,經院長簽字同意后,可以加蓋學校行政公章。

          第五十四條 使用合同專用章和學校行政印章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印章管理部門只能對完成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和簽訂程序的合同加蓋印章。

          第五十五條 合同用印時,承辦部門應向院長辦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審簽單原件,多頁合同須加蓋騎縫章。

          第五十六條 院長辦公室應加強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保管使用制度,嚴格履行用印審批程序。

          未經學校領導書面簽字批準,任何人均不準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若有遺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在第一時間通知合同對方當事人按原定內容重新補簽合同。

          第七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合同糾紛應爭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約定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學校需要向對方主張權益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仲裁或訴訟,或通過向對方發送主張權益的函件延長訴訟時效,同時應注意避免損失擴大。

          第五十九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一般以合同承辦部門為主進行,必要時由學校授權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為主進行。糾紛發生時,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進行報告,并通知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同時應迅速收集有關證據,研究應對的對策和方案,向學校提出解決的建議,經學校同意后立即進行解決。

          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應有學校聘請的法律顧問參與解決。

          第六十條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承辦部門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盡力維護學校權益,任何人未經學校授權批準,不得向對方當事人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糾紛處理完畢,應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糾紛處理的過程和結果,并應對發生糾紛的原因作出分析,學校受到損失的,要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責任以及為防止損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存檔

          第六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辦理合同事項時,應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于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委托書、校內審核文件、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與合同有關的文字記錄、函件、資料等所有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部門及其承辦人應注意收集有關書面材料和證據。協商有關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并由雙方簽字;進行交涉應形成書面文件,必要時應請法律專家審核把關;對外發函應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或讓對方當面簽收,或通過公證送達,有關郵寄信件的回執、對方簽字的收據等資料應一并妥善保存。

          第六十二條 合同簽訂以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對于無故不提交備案的,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報學校對其提出批評,責令其改正。對于未及時提交備案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承辦部門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合同解除前,承辦部門應連續不間斷歸集和保管從合同調查、談判、簽訂直至履行完畢的一整套完整的合同資料,包括合同糾紛發生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辦法,于每年年底將上述資料上交學校檔案室存檔。同時在本部門保存已存檔文件資料的復印件,標明原件存檔的時間。

          合同解除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辦理合同銷號和歸檔手續。

          第六十四條 合同承辦管理部門應建立動態的合同臺賬,建立合同文本統一分類和連續編號制度,加強對合同的跟蹤管理。合同臺賬應記載以下內容:序號、合同號、合同名稱、簽約單位、簽約人、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履行情況以及補充、違約、變更、轉讓、解除等事項。

          第六十五條 合同承辦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管理合同資料第一責任人,其工作發生變動的,在工作交接時必須移交全部合同資料,防止合同資料出現缺失。

          第六十六條 合同承辦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合同資料內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資料和秘密外泄。

          第六十七條 合同資料原則上應長期保存,法律法規或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要銷毀合同資料的,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八條 學校合同承辦部門及其責任人在合同調查、談判、審查、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程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沒有授權、超越授權或者授權終止后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以本部門(單位)名義訂立合同的;

          (四)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循私舞弊,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五)因疏忽大意導致出現無效合同或合同有重大缺陷的;

          (六)玩忽職守,不積極認真履行合同,引起糾紛的;

          (七)發生糾紛后,隱瞞情況或不及時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九)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十)不按規定收集、保管合同資料及將合同提交備案和存檔的;

          (十一)合同用印違反學校規定的;

          (十二)泄漏學校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造成學校損失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校區的對外合同由相應歸口管理部門實行延伸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都止こ碳夹g師范學院合同簽訂管理暫行辦法》(吉工師字〔2013〕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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