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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是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有償委托、有償保管等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
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如下:
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1、寫入合同中的條款都是合同條款,不應以有償無償來劃分是否是合同條款,在這一點上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樣的。無償服務既然列入合同條款,就不應當以是否有償來確定是否違約,而應按照是否全部履行來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條款就是違約。這也是符合嚴格履行的合同原則的。
2、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整、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堅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則。任何一種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都是違約行為,都構成違約。
3、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盡管是無償的,可一旦寫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頭承諾一樣對待了。因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是相當慎重的,每個條款之間都有一定的關聯,無論在權利上還是在義務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即使是無償的義務,也會打破合同中的這種平衡性,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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