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直接具有判決書效力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是作為出借人最擔心的問題,在借款人違約后,出借人只能將借款人起訴到法院,通過立案、繳費、舉證、送達、答辯、開庭、調解等等漫長的周期后,才能得到一紙判決,如果不服判決還會有二審、再審,要想把判決變成錢,還需要經過執行的考驗。在這個過程中投入人力、物力巨大不說,長時間的消耗,借款本身的投資目的已經不復存在,其損失可想而知。
針對較容易發生違約的借款,可以在合同簽訂時,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當然辦理公證會增加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對借款業務會有一定的制約,但對于出借人確是極為有利,因為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后,該《借款合同》就如同判決書一樣,具有了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無需再經歷漫長訴訟。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當然,債權文書在設計過程中,需要解決債權的可實現性,也就需要定制特定的條款和內容,公證機構僅負責形式審查,不會站在債權人的角度考慮債權實現的問題,所以債權文書和借款合同的設定,應當由出借人自己的專業律師進行設計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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