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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租金支付與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房屋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約定: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A.可以補充協議;
B.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二、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三、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哪些救濟權利?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次承租人必須是合法轉租第三人,包括違反轉租因超過6個月異議期轉為合法轉租第三人;
(2)次承租人代付范圍包括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
(3)代付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次承租人產生折抵租金權或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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