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飯補
飯補算不算薪酬工資的一部分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薪酬管理制度飯補
不少單位都會給職工一定的飯補,有的單位將飯補打入職工的用餐卡內,不能提取現金,除用餐外,還可以用此卡在單位餐廳購買物品。有的單位是直接將飯補以現金方式發放職工,也有一些單位通過報銷方式給員工飯補。但飯補算不算工資部分?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同時,根據第54條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但該條所指伙食補貼是在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為此,依據現行有效法律,飯補是否屬于工資并不明確。
但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該規范性文件僅針對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飯補是否屬于工資,除考慮用人單位本身的性質外,還考慮如下因素:1.飯補發放的形式以及發放的時間,包括勞動合同或其它文件中是否有特殊約定;2.飯補發放是否屬于常規性或規律性發放;3.飯補是否屬于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伙食補貼。
季女士是北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前年3月20日,她入職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續簽了一份為期6個月的勞動合同,基本工資是每月1000元,另外加飯補220元,扣各項社保費用后實際支付工資1108元。該勞動合同約定去年9月19日到期。
去年8月19日,該物業管理公司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季女士:其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季女士接到通知后就不再上班了,她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該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以及補償工資不足最低工資差額部分。經勞動監察部門核實,該公司未違法。
在合同到期的第二天即9月20日,季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但該公司認為,公司已提前一個月通知季女士不再續簽合同,季女士在這一個月內也沒來公司上班,所以不同意與其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另外,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季女士就不再來上班了,公司還是照常支付了工資,但認為這很不公平。
于是,季女士向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是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認為其工資扣除飯補之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要求該公司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差額部分。
仲裁委認為,該物業管理公司已提前一個月通知明確表明不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季女士要求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續簽的基礎,故無法支持其主張。
季女士不服該裁決,向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院最終裁決認為去年9月19日合同到期,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終止,故難以支持季女士這一項訴訟請求,另判決該公司支付季女士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提出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提前
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的侯潔律師認為,季女士于前年3月20日入職該公司,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半年的勞動合同,兩份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該公司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而季女士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能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3項的規定辦理呢?這項規定是這樣的:勞動者已經和單位之間續簽了二次勞動合同,勞動者又沒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情形,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季女士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復函,勞動合同截止期限問題應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季女士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在20日,此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早歸于消滅,在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之后強行要求一方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在此時要求該公司與其簽訂合同屬于強迫行為,任何合同的建立都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不能強加給對方。所以,季女士的請求很難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在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主動權就在勞動者的手上,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飯補”應計算在職工工資內
侯潔律師說,目前,一般的單位都會給職工一定的飯補,而飯補算不算工資總額內的部分,社會上對此爭議很大。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包括六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所以,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飯補是企業額外給職工的補貼,不是由于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因此應該計算在工資總額內。
根據這個規定,季女士領取的誤餐費因是單位的福利,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季女士的實際工資是1220元,高于北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所以,季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差額部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勞動合同到期前要上班
季女士接到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后,就不去公司上班了,對此公司還是照常支付了工資,但認為這樣很不公平。那么,如果單位提前一月通知不續簽,這合同期內最后一個月,員工是否就可以不去上班了呢?
對此,侯潔律師認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憲法,合法的有效的規章制度就應該嚴格履行,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單位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罰。而對于員工來說,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內不去上班,就相當于違反了合同約定,將可能被單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經濟補償金如何具體計算
侯潔律師認為,該公司應當向季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具體計算方式,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法院判決支付季女士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季女士是于2009年3月19日入職,工作到2010年9月20日,在該公司工作共計一年六個月,因此該公司應當向季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1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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