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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約損害賠償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合同法律制度中,違約責任是重中之重,它起著維系合同關系、促使當事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作用,是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維持的一個利器。而損害賠償則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并且其它任何違約責任形式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研究和正確把握損害賠償這一違約責任形式,可以有效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違約行為,鼓勵交易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充分發揮合同法在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所謂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后,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系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后,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即“一加一”賠償。由于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把損害賠償專門列為一節,我國《合同法》雖無專列章節,但也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損害賠償給予特別規定②。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并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并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中關于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③,《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應是一種嚴格責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甚至連過錯一詞亦無提及。其二,違約行為具有客觀性。它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而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其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僅規定了不可抗力這樣一個免責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突出說明了違約責任無過錯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這里牽扯舉證責任問題④,如果一方欲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對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如欲免責,則必須舉證證明其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
1、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梢姡@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采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當然,盡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采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盡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
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2、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3、損害賠償與采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補,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修補瑕疵,并由其承擔修補所需費用。但修補后如仍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予損害賠償。例如,債務人修補瑕疵造成遲延履行,而因遲延履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那么債權人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4、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過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時,才可以借助損害賠償方法。除此之外,賠償的范圍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還包括管理、維護標的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歸還財產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損失。因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說明了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慮對其期待利益的賠償。
5、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三、違約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著明確的規定。
約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包括:①預定性。即損害賠償數額或損失計算方法在締約時即預先約定。②從屬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題。③條件性。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后才能實際生效。
2、法定損害賠償及其應遵循的規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龡l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梢,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國《合同法》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體現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恢復到合同能夠得到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
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則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可得利益的損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實際取得利益的損失?傻美媸且环N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因此,盡管它沒有為當事人所實際享受,但只要合同適當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由于若沒有違約行為的發生,當事人是可以獲得可得利益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與實際損失沒有實質的差別,它們都是因為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在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時,受害人不僅要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而且要證明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應當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完全賠償并不意味著各種損害都應當賠償。在違約責任中,對于因一方違約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死亡及精神損害的都不予賠償。這是因為:其一,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包括賠償人身傷害、死亡及精神損害;其二,這些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要使這些得到賠償,將會使訂約當事人面臨合同責任的不可預測性,從而妨害交易的正常進行;第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張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張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責任竟合時,當事人只能主張侵權或違約責任之一。但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⑤。
。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合理預見規則的適用應注意三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總額的規則,不僅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損失。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已構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違約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過錯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
后果負責。減輕損失的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這就是說,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第二,相對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在這一點上應主要考慮受害人主觀上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僅要在經濟上合理,而且要及時,不得在損害以后遲遲不采取措施減輕損害。
第三,造成了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并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過在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在違約中獲得利益。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種利益,例如:因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義務,并節省了履行費用,這將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采取損益相抵的規則,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適用減輕損害規則。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減輕損害的過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系。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對于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⑥
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相比,不同之處在于:其一,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后,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其二,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
違約損害賠償是最重要和最具廣泛適用性的違約責任形式,在適用時應嚴格依照相應規則行事,體現其精神實質和深刻內涵。一方面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促進交易的進行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注釋:
、賲⒁姟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把損害賠償列在第5章第2節。我國《合同法》把損害賠償規定在第7章違約責任之中。兩者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大致相同。
、蹍⒁姟睹穹ㄍ▌t》第106條、第111條。
、軈⒁姟睹袷略V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萑纭懂a品質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中的有關規定。
、迏⒁姟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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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6、陳桂明、張衛平、潘劍鋒主編《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7、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2000年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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