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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違約常識
應屆生違約常識
臨近畢業,又是一年“違約”時。無論是畢業生、學校還是用人單位,對此都有些無法言說的難處,到底要不要違約,違約要履行何種手續,代價如何?后果怎樣?雙方都該三思而后行。
協議也有約束力
案例一:畢業生維寧在年初寒假期間參加招聘會,跟一家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企業所在地人事部門也蓋章進行鑒證,隨后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就業指導中心也蓋章同意了。但是后來維寧又參加了一家本地銀行組織的面試,也通過了,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顯然是后一份工作更具誘惑力。維寧決定傾向后者,而且心想反正也還沒有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應該沒什么損失。于是向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索要就業協議,但是中心的老師對他解釋說,因為他已經和前面一家企業簽訂了就業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簽協議,就必須先承擔違約責任,維寧很不理解,連合同都沒有簽訂,何來違約之說?
分析:由于對勞動政策法規的生疏,導致了許多應屆畢業生在和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十分被動,最后不能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但有些畢業生對二者的法律性質還缺少真正的了解。
這個案例中,維寧就沒有正確了解就業協議的約束力。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兩者的不同表現在: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
但是,就業協議已經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
所以,違反了就業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也就自然構成了違約,勢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金,公平的代價
案例二:Fanny原本與一家運輸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后來發現這公司不適合自己,想提出違約。但是她還和公司內部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上寫明違約方要付違約金2000元?墒窃趯嵙暺诠局话l給450元的生活費,其他什么待遇也沒有。而且聽說學校因為名譽被損的原因還要對每個違約的學生處以2000元的違約金。雖然經過咨詢得知學校那邊是不用承擔違約金的,但還是要給違約單位賠償金。
分析:由于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本著公平協商的原則,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但實際操作中學生一方還是會遇到比較大的壓力。
其實在整個違約事件中,遭受損失較大的仍是用人單位。招聘過程往往要舉辦多場宣講會,人力資源部門也要設計筆試、面試等很多環節,時間、精力及成本都花費了不少?墒,近年來屢屢出現費盡心機挑選的高材生突然變卦的情況,讓單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也說,一些畢業生剛簽完約不久就毀約,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用人風險。他們都表示,應當用高額的違約金來限制學生違約行為。
所以違約金的支付,對最終找到滿意工作的受益者———應屆畢業生來說,還是應該承擔也可以承擔的責任。
當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畢業生收取押金、保證金或其他任何費用。所以,除了正常的違約金外,畢業生如遇到此種索要其他費用的情況,應加以拒絕,并在必要時向學校或當地勞動監管部門尋求幫助。
個人違約也會殃及他人
案例三:小賈本來是非常幸運的,入學不久就因為成績突出而獲頒某知名企業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跟該公司的高層有了些接觸,從大三開始就在該公司實習,最后大四的時候經過層層篩選最終進入了該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但是成績優異的小賈偏偏在四月份的時候拿到了自己夢寐以求的英倫高校的錄取通知,權衡再三,還是決定先求學充電。此舉令學校和公司都十分不滿,從實習期開始,該公司投注在小賈身上的期望和精力都是相當大的,現在臨近畢業他提出違約,讓整個招聘計劃變得十分尷尬。校方則很有預見性地想到了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不愉快。果然小賈在支付了高額的違約金后,還從輔導員處得知該公司決定明年起將這唯一的招聘名額投放在同城的另一所知名高校。如果只是學生單單支付違約金,那么校方也沒有必要每年都是三令五申建議學生們盡量不要違約了。一旦學生有違約的意向,輔導員和就業指導中心的老師也往往要規勸其三思而后行。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違約不是畢業生一個人的事情。
分析: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還會帶來一些自己意料之外的影響。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可謂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輕則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重則如小賈的師弟師妹就因為他的過失,無辜地失去了進入該名企的機會。
鏈接:關于勞動仲裁
退一步說,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如果不能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應當及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但是,勞動仲裁部門對仲裁時效的審查很嚴格,很多有勝訴把握的勞動糾紛訴至仲裁委后被駁回,都是由于超過了訴訟時效!秳趧臃ā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關于畢業生簽約后違約的規定
1、簽約諸方應信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就業協議后,原則上不予調整就業單位,畢業生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就業單位的,應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區高等學?蒲袉挝划厴I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為其進行調整,調整應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及學校有關規定,外地生源只能到北京以外的地區就業。
2、簽訂就業協議后,又因被國家機關錄取為公務員而申請調整就業單位的,應先取得原簽約單位的同意和諒解,再由各院部提出意見,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凡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部隊簽約的畢業生,不再予以調整就業單位。
4、畢業去向落實為北京“村官”的畢業生,原則上不再調整就業單位,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業。調整應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辦公室的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再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報市教委審批。
5、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的,一經確定,不再予以調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單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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