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季,三大求職陷阱需警惕
每年的3、4月份,許多企業開始大規模“招兵買馬”,而求職者們也變得活躍起來,希望在新年能夠找到一份合心水的工作。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企業、黑中介利用這一時機,看準求職者急于找工作的心態,設置各種陷阱引求職者“入甕”。對此,求職者若遇到下列情況,則需要擦亮眼睛,多加警惕。
陷阱一 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小寧2013年6月畢業于廣西一所二本院校。從畢業前夕開始小寧就開始關注網上的各種招聘信息,并頻繁參加各種招聘會,然而投出的多份簡歷大多 “石沉大海”。終于,小寧在網上看到了南寧市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薪水不錯,要求卻不高。小寧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投了簡歷,不久便接到面試通知。順利通過面試被錄用后,小寧卻被告知,所有新進員工必須先參加總公司為期1個月的培訓,包括業務、就職心理等各項課程,培訓費用為3980元,此后還需通過培訓考試方可被正式錄用。
支招:盡管我國《勞動合同法》規明確定,在招聘過程中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費用。但還是有許多單位巧立培訓費、報名費、定金、風險金等各個名目收取求職者的費用從中牟利。因此,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應提高警惕,仔細辨別求職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是否有正規文件等,不要輕易向招聘企業交納任何費用。如果確定該單位值得信賴,而又需要交納費用時,應該索取正規收據、發票妥善保管,便于日后維權。
陷阱二 含糊不清的“試用期”
入職后先要通過適應期,這是所有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之間都可以認可和接受的“緩沖期”。然而求職者凌莉卻被“試用期”折磨得有點痛苦。“當初進入公司時,公司方面稱我須先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只領基本工資每月1100元,前三個月的工資將在轉正后的第一個月一起發放。而在熬過了漫長的三個月后,公司方面卻稱我的表現還不夠突出,要再延長三個月進行考察。”凌莉說,由于當時急于入職,公司說轉正后才簽合同,自己就沒有在意,如今想辭職,公司卻要扣除此前的工資作為“補償”。而由于沒有簽合同,凌莉只能默默吃下“啞巴虧”。
支招: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與求職者必須在產生勞動關系的第一天就應簽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與求職者之間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入求職者之后,未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就有可能使求職者在試用期成為廉價勞動力,并且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業往往在試用期結束后以各種理由延長試用期,或辭退求職者,以節省運營成本,這種行為是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如果求職者遇到這類情況,應據理力爭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有效合同。如用人單位仍拒絕,可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陷阱三 “掛羊頭賣狗肉”
采訪中,記者也發現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一些單位往往在招聘信息中寫年薪××萬元,借此規避談及每個月的具體工資,求職者看到誘人的年薪不免動心,就此落入圈套。用人單位正是利用求職者盲目追求高薪的心態,成功吸引求職者入職后,每月只發放低額薪資,并在年底前通過種種借口克扣員工薪資,使求職者辛苦工作一年后,并不會得到求職時承諾的薪資水平。還有一些單位在招聘時打出的招聘崗位與求職者入職后所就職的'崗位并不相符,薪資待遇也有所不同。一些招聘單位在招聘廣告上把職位寫成是“市場總監”、“保險事業部經理”,結果到了崗位,應聘者卻發現其實是去做“業務員”、“保險代理員”等。這類陷阱不僅讓求職者利益受損,也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
支招:由于網絡的發達,求職者獲取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元。求職者在選擇網絡求職渠道時,一定要到正規的知名招聘網站注冊、投遞簡歷。對于微信、微博、論壇上出現的招聘信息,要慎重對待,對于無法查到詳細信息的招聘單位,最好不要輕易去面試。
此外,求職者在入職前,必須先明確自己工資、相關補貼、保險與福利等,尤其要明確薪資的構成及考核標準,將其寫進勞動合同以降低風險。入職后,則要注意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來支付薪水及相關補貼并證明福利。如有問題,要及時與公司溝通,如果公司抵賴,就要保存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以免受到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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