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求職陷阱重重,你知道嗎?
暑期求職陷阱重重(一)
入職陷阱
即使應聘后也經常以試工試用為理由,試工試用沒完沒了,只為降低用人成本。試用期工資設置極低, 錄用后 待遇誘人,不過絕不會正式錄用,不是在試用期內找個理由開除,就是試用期滿解聘,讓求職者有苦說不出。
《勞動合同法》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員工應聘要首先學會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許多不規范的公司非常喜歡玩試用期這個花招,因為這不斷為其帶來廉價勞動力。
暑期求職陷阱重重(二)
1月3日,天津首屆國有企業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會在天津科技大學體育館內舉行,28家國企集團的近120家大中型企業亮相此次招聘會,提供崗位2015余個,覆蓋機械、鋼鐵、化工、建筑、金融、制藥、物流等行業。來自津京地區的近萬名畢業生入場求職。圖為招聘現場。 新華社記者 劉海峰攝
一邊是一些大學生商議著如何與已簽單位“扭斷”而轉投“更好的東家”;一邊是高校提醒學生,要提防用人單位的“求職陷阱”,職場誠信話題浮出水面……
目前,20XX屆畢業生進入求職大戰的白熱階段,校園招聘會如火如荼。部分畢業生表示,“今年的就業形勢不錯”,20XX屆畢業生李宴告訴記者,“我們班同學基本每人都能拿到至少兩個‘offer(錄用信)’,有條件考慮選擇更加合適的。”
多個“offer”存在,讓“毀約”成為部分畢業生“研究課題” 。網上“違約討論群”不斷冒出,而且聲音不絕,“有了更好的選擇,所以我們要違約。”
與之相對應的是,早在求職開始之前,高校就提醒學生,要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勞動合同”,并且提防用人單位口頭承諾或者試用的“求職陷阱”,以免影響畢業求職。
事實上,每年進入求職季,一場有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即將開始,職場誠信問題浮出水面,讓職場中人感嘆,毀約之外,還毀壞著什么……
畢業生“騎驢找馬”,用人單位實無奈
盡管很多高校在發給畢業生“三方協議”之時,都會提醒畢業生:簽約一定要慎重,避免頻繁毀約影響個人和學校聲譽,甚至對今后該高校的學生就業產生不良影響,但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大部分畢業生仍然抱著“騎驢找馬”的心態,“先簽個‘兜底’的工作再說,找到更好的再換”。
李佳(化名)是北京某高校車輛工程專業研究生,因為男朋友工作簽在了北京,她也一早就把工作地點定在了北京。20XX年11月末,李佳與北京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是國企,實習期工資每月35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在5000元左右。”李佳說。
雖然簽了約,但李佳還是經常和同學去參加各種招聘會,讓她沒想到的是,“居然很順利地就通過了一面、二面,找到了一家外企。”李佳說,“工資每月6500元,五險一金外加兩份商業保險。”
更高的工資讓李佳萌生毀約之意,正在跟之前簽約的公司商量,看能否將已上交的“三方協議”要回來。“負責簽協議的人在外地出差,要等他回來再跟他商量。”李佳說。
與李佳一樣,在很多畢業生看來,“先簽個‘兜底’的工作,碰到更好的再換”,這是一種很正常的心態。暑期求職陷阱重重范文暑期求職陷阱重重范文。“我們簽約的時候也是很慎重的,但是,如果簽約之后又碰到更好的機會,誰愿意放棄呢?”2015年畢業的小汪說。
在學生看來,尋求一份更好的工作無可厚非。某高校通信工程專業小楊同學認為,“畢竟一份好的工作對于剛出校門的畢業生來說非常重要,很可能影響到他今后的職業方向。”
小汪分析,頻繁毀約的通常有兩種人,“一種人是沒有明確自己的就業方向,看見一個要他的單位就簽,碰到下一個單位就和前一個單位毀約,比較盲目;還有一種是個人能力較強的,簽了很好的單位,但是又有更好的單位要他,綜合考慮后就毀約了。”
“至于違約金,簽了好工作,還不是干兩個月就掙回來了。”小汪說。
前幾年,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約后,用人單位往往用違約金來防止畢業生毀約,隨著2015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正式實施,這一作法基本禁絕。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了競業協議或者培訓協議,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畢業生毀約對用人單位來說,意味著之前對他所有的招聘流程全部廢掉了,浪費了我們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但我們也沒有辦法。”某外企人力資源部門孫小姐無奈地說。
用人單位毀約,畢業生錯失求職良機
學生毀約被詬病,用人單位毀約也不鮮見。
據某高校輔導員宋宇介紹,“曾經有學生明明已經簽了一個非常好的公司,后來參加另一家公司的招聘后,對方表示錄用他,開出的工資翻倍,他因此與之前的公司毀約,但隨后第二家公司說因為某種原因原定的項目取消,不需要招人了。那位同學就白白丟掉了先前那份好工作。”
如果說畢業生毀約對用人單位的影響,不過是“招張三還是招李四”的問題,而用人單位毀約對畢業生來說,則極有可能造成畢業生求職機會的損失,影響畢業生的就業選擇,甚至個人前程。
3年前,孫馳(化名)從東北某高校市場營銷專業畢業,說起遭遇用人單位毀約的'經歷,孫馳笑稱“可能是自己遭了報應” 。
孫馳本來和重慶某銷售公司簽了“三方協議”,后來參加滄州某公司的招聘會,覺得待遇比之前的公司更好,就毀約了。
“之前那家公司倒不錯,本來要賠2015元違約金的,人家沒要,我又找學校重新換了份‘三方協議’,跟滄州的公司簽了。結果過了兩個月,滄州的公司說是新建的廠,要一年以后才用人。”孫馳說,“我一聽就急了,這不是耽誤人嗎?”
盡管最后那家公司賠償孫馳違約金2015元。“但那時候校園里的招聘浪潮已過,大公司也都招人招得差不多了,再想找好的機會比較少了。”孫馳當時很懊惱。
第一份工作沒有合適的孫馳,后來又換過好幾份工作。
事實上,也確實存在用人單位毀約給畢業生造成損失的情況。某一些單位和公司臨時縮減招聘人數,有的取消口頭錄用承諾,有的收回發出的錄用函,有的推遲入職時間,甚至已經簽好的“三方協議”也最終毀約,令大學生們有苦說不出。
極少數用人單位還不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挖下另外的陷阱”,利用一些非常規手段如實習期滿不錄用、簽完協議卻遲遲不簽正式勞動合同等手段迫使大學生主動離開。
而且,大學生還可能面臨包括收費陷阱、合同陷阱、個人信息泄露以及企業霸王條款等其他“求職陷阱;。甚至有不少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理,通過招聘收費“掙錢”,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不合理條款,讓畢業生蒙受損失。
不少畢業生表示,或多或少,求職時都得“被騙幾次”。尤其是在通過一些不知名的網站或者去一些不正規的小公司求職時容易碰到。
違約原因多方面,職場誠信應建立
求職是事關用人單位人才使用和畢業生個人前程的重要問題。求職的過程,被稱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博弈,這一過程中,職場誠信問題浮出水面,引人關注。
“毀約兇猛”與“就業陷阱”的同時存在,建立職場誠信的話題擺在我們面前。
20XX年6月,上海市團市委委托上師大青年學院和上海青年研究中心對滬上12所高校461名畢業生進行抽樣調查,調查報告顯示,三成畢業生曾遭遇各種各樣的“求職陷阱”,更有四成學生坦言在求職過程中有過不誠信行為。
“違約成本低,誠信意識差和就業心態偏差,是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某高校就業指導中心教師王林如此說。
據王林介紹,在高校,為了避免出現學生頻繁毀約的行為,通常都會要求學生不許毀約,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于各種原因,也不能完全嚴格執行,那樣似乎顯得不通情理。畢竟,學校希望學生能夠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通常學生要求毀約時,如果原簽約單位并不為難,學校在這方面也就盡量給予方便。
“校方也不希望學生頻頻毀約,給用人單位留下不誠信的印象,這會影響校方的聲譽,也會對今后的學生就業產生不良影響。”王林老師說。
而很多的在校學生則在網上留言希望自己的師哥師姐們不要毀約,以免“斷了自己以后的出路”。
這些擔心也的確部分在用人單位得到了印證,從某全球知名能源服務公司人力資源專員李小姐說,“整個招聘過程,其實要經過一系列很復雜的流程以及需要經過很多人層層批準,不管是入職還是離職,都有很多手續,因此畢業生毀約對用人單位來說,意味著時間、精力的浪費。”
“如果某個高校的學生毀約行為較多,表現出的整體素質較差,下一年我們招聘的重點將不會放在這所高校,甚至將其列入我們的‘黑名單’,這確實會對高校的聲譽和就業產生影響。”記者張銳
暑期求職陷阱重重(三)
進入暑假后,各高校應屆畢業生正式走上社會求職,不少在校大學生也開始勤工儉學。然而,由于他們心地單純且求職心切,一些不法機構便抓住他們的這些弱點和心理,挖好“陷阱”等人來跳。
去年6~8月,大河報新聞熱線共接到72條大學生求職受騙的線索;今年進入6月份以來,本報新聞熱線已接到了21個相關投訴。為避免更多的人上當受騙,本報特將他們的遭遇整理出來,希望大學生們在求職過程中多留些心。
陷阱一工作為餌,騙求職者服裝費
【案例】6月15日,大學畢業生小劉在鄭州北環一家電器貿易公司面試通過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裝費,然后才能簽合同、培訓,再開始工作。交費后,她同該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上面還特別注明:如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不予退還,服裝費由自己承擔。上班后,小劉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辭職并退還服裝費,被對方以簽有協議為由拒絕。
【特征】向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收取所謂的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培訓費等費用后,卻遲遲不給安排工作,迫使求職者自動辭職。
【對策】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工作人員表示,凡應聘時,招聘單位提出收取服裝費、押金,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收錢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個騙局,求職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另外,遭遇詐騙后要及時報案,否則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還會讓更多人上當。
陷阱二試用為名,使用廉價勞動力
【案例】“那是一家皮包公司,專騙大學生暑期給他們免費工作。”來自南陽的大二學生小鄧投訴稱,自6月18日開始,他在鄭州一汽車用品公司推銷汽車用品,結果試用期7天做滿后,和他一起應聘的8名同學全部被辭退,原因是未完成任務。而且,招聘時口頭承諾的底薪800元,也沒有按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只給了100元。
【特征】這些不良企業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以試工、試用為理由,試用期沒完沒了。試用期工資設置極低,錄用后待遇誘人,不過絕不會正式錄用,讓大學生有苦說不出。
【對策】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表示,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月薪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對于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任何試用期的要求和考核應該落在書面上。
陷阱三名為招工,變相銷售化妝品
【案例】6月初,鄭州某高校的女畢業生小陳到一家化妝品代理公司應聘業務主管。經初試、復試后,公司負責人稱要試用3個月,叫小陳先學會推銷公司代理的化妝品,并收了她200元信譽保證金,但未給收據。一周后,小陳發現產品根本賣不掉,而她從一家大型商場得知該產品銷售價格不超過100元。
【特征】一些公司誘騙大學生上崗,要求大學生交現金作為押金,而后讓大學生去推銷產品,并規定要賣多少產品才有提成工資。完不成任務,公司以此克扣大學生的工資、押金。
【對策】如果在填寫個人信息時公司只關注一些簡單信息,而對于應聘的大學生是什么學校什么專業畢業、有過哪些工作經驗都漠不關心,求職者就要加倍小心了。此外,急著收錢的多是“黑公司”,最好不要輕易交錢應聘。
陷阱四想當模特兒,得自費拍藝術照
【案例】鄭州某校大二女生小劉有著身高1.70米、體重49公斤的好身材,去應聘當模特兒,公司要她到指定的影樓拍藝術照參加篩選。
小劉按照要求花360元到影樓拍了6張藝術照。半個月后,公司通知她到某商場做禮儀小姐,工作一天拿了80元的工資后,公司就沒再給她安排工作了。
【特征】這類招工主要針對女大學生,通常稱招模特兒或是歌舞類培訓,然后要應聘者花大價錢照藝術照參選,最后再找借口說應聘者條件欠缺而予以拒絕。
【對策】碰到這樣的情況,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干。如果自己確有做模特兒的條件或當演員的天賦,也應通過正常渠道報考有關專業,盡量不要脫離現實而想走捷徑。
陷阱五夸大崗位,“經理”變“推銷員”
【案例】24歲的小劉去年畢業于鄭州某高校經貿管理系,當年7月,他在一家公司應聘“市場部經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時,公司老總讓小劉這個“經理”去推銷產品,美其名曰“了解市場”。
“我在那兒干了快一個月,天天出去推銷。”小劉說,一名與他關系不錯的員工偷偷告訴他,公司最初招聘時就是要招推銷員,怕招不來人,故意說成是“市場部經理”,他這才發現上了當。
【特征】典型的“粉飾崗位”的招數。因擔心招不來業務員、推銷員、代理員等,招聘單位就把職位“美化”成“市場部經理”、“事業部總監”等,以此來誘惑大學生。當應聘成功后,招聘單位便會以“先熟悉工作”或“到一線先鍛煉鍛煉”為幌子,欺騙求職者繼續工作下去。
【對策】這類招聘信息一般比較簡單,涉及細節方面的東西都未明確注明,比如沒有崗位職責和應聘條件等。因此求職者應聘時要提前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詢問工作細節,認真考慮后再做打算。
陷阱六以考試為名“竊取”創意
【案例】李強是廣告系的高材生,今年3月份到鄭州某廣告公司應聘。對方給他出了一道題:為一款家用電器做個廣告策劃方案,限期3天。3天后,李強帶著自己做出的策劃方案來到該公司,對方收下后讓他回家等通知,然后就再無下文。
今年5月份,李強發現一條家用電器的廣告“很眼熟”,和他做的方案幾乎一模一樣,而策劃公司正是他曾去應聘的那家。原來,對方招聘是假,竊取他的創意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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